長照服務法修正三讀通過 違法機構致人於死最高罰100萬

▲▼人口老化,老人福利,健康,長照,退休生活,老年人,社會福利,健保,家庭照顧者,超高齡社會,喘息服務,運動,散步,陪伴,台北植物園,健康步道,人口負成長。(圖/記者李毓康攝)

▲立法院18日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明訂違法機構致人於死最高罰100萬。(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8日三讀通過《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草案,明定衛福部應派員檢查未經許可設立的長照機構,機構不得拒絕。此外,未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 ,且導致服務對象死亡者,可處負責人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公布其機構稱、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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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明定,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結果,按民眾失能程度核定其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民眾使用長照服務,應依核定之長照服務給付額度自行負擔一定比率或金額。

三讀條文也規定,長照特約單位應依規定向長照服務使用者收取應自行負擔之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比率或金額,不得減免。有關長照服 務申請資格、長照需要等級、長照服務給付額度、長照服務使用者自行負擔比率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三讀條文指出,長照人員之資格、訓練、認證、繼續教育課程內容與積分之認定、證明效期及其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三讀條文明定,設有長照相關科系的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且僅以提供學校作為教學、實習、研究用途為限者,不適用設立長照機構法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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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也規定,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1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其資格及其兼任職務情事由,則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三讀條文明定,主管機關對於未依規定許可設立而提供長照服務者,應派員進入該場所檢查,且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其他協助。

三讀條文也規定,主管機關人員執行前項檢查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 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本次修法也修訂相關罰則,明定未依規定許可而設立且提供服務的長照機構,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未配合主管機關辦理轉介或安置者,處負責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公布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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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也規定,未依規定許可而設立的長照機構,對其服務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權益之情事,處負責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公布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得按次處罰。

此外,本次修法也增訂,未依規定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 ,有前項情事致服務對象死亡者,處負責人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以及公布其機構稱、負責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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