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18日三讀通過《預算法》修正草案,明訂政府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時,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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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林德福、曾銘宗、江啟臣等人分別提出《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主張明文規範政府機關在相關社群平台提出的澄清或宣傳,執行內容應揭露機關名稱,不能以「匿名方式、網路幕僚」操作。
三讀條文明定,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50%以上成立的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50%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三讀條文也規定,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的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曾銘宗在三讀程序後發言表示,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政府編列大筆預算找「網軍」帶風向,此次修法可確保行政中立、新聞自由和人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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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則說,本次的修正案是「反對1450條款」,雖然任何法律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至少今天是個新的開始,正告行政單位不要用人民納稅錢,攻擊在野黨及不同意見的人。
此外,立法院會18日也三讀通過《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將原本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5%編列債務的還本規定,提高為至少5至6%,強化國家債務管理,使國家預算能達到「平衡預算」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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