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圖撤銷空服員外站人員津貼稱暴利行為 華航敗訴確定

▲▼2016年的華航罷工事件,是台灣航空史上第一次的罷工事件。(資料圖)

▲2016年的華航罷工事件,當時針對空服員外站津貼調整,但華航卻不認帳。(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在2016年6月間發動大罷工,最後華航與工會協商後,達成調高外站津貼等7項協議,結束罷工。但華航認為工會以突襲式罷工的方式,逼迫公司簽下不平等協議,外站津貼更是民法上「暴利行為」,因此起訴要求法院撤銷。一二審法院均判決華航敗訴,華航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8日駁回華航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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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6年6月21日通過空服員罷工投票,2天後華航空服員罷工,造成航班大亂,差點影響總統出訪。最後甫上任的董事長何煖軒與工會簽下7項協議,包含調整外站津貼,從每小時2美元調到4美元.隔年調到5美元。

但華航簽約後又試圖反悔,依照民法「暴利行為」之規定,起訴請求撤銷外站津貼的協議。華航辯稱,當時工會發動之突襲式罷工行為,客觀上已對公司造成急迫狀態;而且工會在取得重擊公司營運之談判優勢情況下,乘何煖軒輕率、無經驗,要求他簽署協議,否則罷工不會終止,何煖軒迫於當時如不接受工會所提條件,航班不知何時能恢復正常營運,故在未深思熟慮下簽署系爭協議,且系爭協議之給付內容顯失公平。

法院審理時,工會主張,早在2016年4月起即開始舉辦多達十餘場之罷工說明會,期間並多次與公司反應並欲進行勞資協商,均未獲公司正面回應,工會於不得已情況下進行罷工投票,投票期間長達12日之久,所以工會已依法履踐罷工投票程序,係合法行使罷工權,絕非突襲罷工,協議也無「暴利行為」之問題。

法院調查後,也認為華航當時曾派遣律師參與罷工前的協調會議,再加上調高外站津貼也是雙方簽磋商許久才決定,並非經率急迫無經驗的決定,故一二審法院均判決華航敗訴。華航不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9日駁回華航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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