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27日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妻雙方在申請同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將可以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進一步提升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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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呼應行政院會5月6日通過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考試院會27日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第51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說明,未來若修法通過,夫妻雙方在申請同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將可以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進一步提升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權益的保障。
考試院表示,為了因應國家少子女化趨勢,建構友善生養環境,考試院日前會同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
考試院指出,本次是考量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為使夫妻選擇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雙方都能獲得一致的基本生活補貼保障,故將現行僅得夫妻一方申請育嬰津貼的規定刪除,以符合育嬰津貼的建制意旨,施行日期考量各職域社會保險的一致性,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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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說明,目前夫妻雙方如已依留停辦法,同時申請留職停薪,其中一方因配偶尚在領取育嬰留職津貼期間,原不得同時請領津貼者,自《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就能適用新規定,無論配偶是否領取完畢,都可以依規定按月發給育嬰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