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貪污案 更一審輕判4年10月

▲▼林益世出獄後,到高等法院出庭。(圖/記者吳銘峯攝)

▲林益世更一審再遭判刑。(圖/記者吳銘峯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因向「地勇選礦公司」喬中鋼爐下渣契約,索賄8300萬元,被依貪污罪嫌起訴。一審將他判刑7年4個月,二審改判刑13年6月,其中「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另外貪污部分則由高院進行更審。更一審9日宣判,改依「公務員恐嚇得利罪」,輕判4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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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當選立委的林益世,在2012年2、3月間擔任行政院秘書長,由於他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曾協助「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取得中鋼爐下渣契約,林益世在2012年間要求以8300萬元做為協助處理續約之代價。案經陳啟祥向當時的最高檢特偵組提出告發,特偵組於2012年10月間將全案偵查終結,將被告林益世、彭愛佳夫婦等5人提起公訴,一審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

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2016年的二審改將林益世加重改判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580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將林益世犯「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至於貪污部分,則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林益世2018年9月發監執行。

至於貪污部分高院更一審審理,林益世在庭上否認犯罪。他表示,中鋼、地勇2公司都是民營公司,他擔任立委時的職權,無法管理民營公司,所以他並未幫忙喬爐下渣契約,沒有收賄。由於他服刑期滿,在2020年4月間獲得假釋出獄,目前已經返回高雄老家居住。

更一審部分於9日宣判,高院改認定林益世犯「公務員恐嚇得利罪」,且因案件訴訟繫屬超過8年,更一審予以減刑。而更一審認為,林益世為在短時間內獲取鉅額款項,無視於人民託付及廉能政府之要求,假借立法委員之權勢對他人施加恐嚇,嚴重損及中鋼公司、中聯公司之整體利益,且使中聯公司可能擔負遭永豐盛公司依法求償之風險,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難認有悔意,因此判刑4年10月,並褫奪公權5年,另就扣案之犯罪所得2,000萬元及美金31萬7,500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00萬元諭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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