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崔至雲、余弦妙/台北報導
許多勞工加入工會維護勞動權益,《ETtoday新聞雲》今(16)日接獲《聯合報》工會會員投訴,指其工會每個月從員工薪資中扣除100元做為會費,卻毫無作為,有會員想退會還以「已決議禁退會」為由拒絕,只能眼睜睜看著辛苦錢被扣走。該工會回應,經工會理監事決議,只有4種狀況會員才可退費,工會「絕不會亂做」。勞動部表示,工會章程須明訂加入與退出辦法,對工會財務有疑慮,可向地方勞動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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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指出,當初到職時,公司有請員工填寫工會入會申請單,簽名後即加入會員,每月100元會費固定從薪水扣除。但他認為,工會至今毫無作為,不曉得幫員工爭取了什麼,要求退會。
不料,他向工會申請退會時,工會幹部以:「工會法中第七條已明定,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而且本會組織章程、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會員不得退會,除非會員渉及不法案件、被判刑確定或遭通緝等情事,遭工會除名。」為由拒絕,不讓他退會。
投訴人說,不只是他,之前也有其他會員要退會被拒絕,猜測近期有太多類似案例,工會竟自行開會決議「禁止會員退會」。投訴人說,有不少同事抱怨想退會卻被工會幹部刁難。投訴人憤怒表示,「這樣根本違反財產權,因繳錢是自己的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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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該名投訴人,有些《聯合報》工會會員在報社內部社群上指出,「聽說真的很難退,還會各種施壓」、「之前有要退,完全不讓退,搬出法規運用上面沒有退出條例的BUG,查過好像只能工會解散,不然就自己辭職,不曉得工會的收人那麼多錢要幹嘛也沒用途阿!後來只能自己轉念想說定期捐款當成幫助弱勢」。
該工會理事長楊金嚴說明,依《工會法七條》及《聯合報工會章程》第七條指出,勞工應加入工會。另外,第九條有提到,會員若有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審查確定後喪失會員資格,包含:犯罪經判刑確定或在通緝中者、無行為能力者、離職或轉業者、因升遷致不符本章程第七條規定者(公司2級以上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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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金嚴強調,「工會絕對依法,不會亂做」,因這陣子有會員想要退費,他特別了解這類工會退會問題,發現2016年大同公司也有工會員工想退會引發爭議,但最高法院最終判決,會員要受工會組織規範規定,不得隨便退工會,此判決也是阻止資方有介入工會運作的空間。
對此,勞動部表示,依工會法規定工會是屬於人民團體,因此政府機關不會去干涉工會內部的運作,但按法規規定,工會每年都必須要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會中必須要提出財報,且每年都要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財報、會員名冊等備查,假使勞工對於所屬會員的運作有疑慮,可以在會員代表大會中利用選舉、提出意見等方式表達訴求。
勞動部說,工會法裡頭也有規定,工會的章程中必須要明訂出加入與退出的相關規定與辦法,假設雇主要強迫你加入工會,且強制扣薪,那就是變成雇主未依法給薪就會依法開罰2-30萬元;但如果加入後想退出,但工會不願意退錢,那就是按章程的規定退出,如果還是持續扣錢,可直接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訴。
另外,勞動部強調,如果勞工真的覺得自己所屬的工會在財務上有疑慮,也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工局檢舉,地方勞工局就會進行檢查,因財務狀況比較敏感,因此這部分所屬的主管機關也會比較嚴格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