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9日電
李姓女子在便利商店公司負責撰寫試吃心得,卻遭葉姓司機撞傷而喪失味覺、嗅覺。法院認為,葉男影響李女職涯、生活品質下降,日前判賠慰撫金、醫療費等共新台幣175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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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民國108年5月間,葉姓Uber司機左轉未禮讓行人,於台北市街頭撞上過馬路的李姓女子,導致李女受有創傷性顱內出血、顱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嗅覺、味覺永久喪失。
刑事部分,士院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判處葉姓司機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李女也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葉男及葉男僱主賠償醫療費、看護費、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精神慰撫金等共新台幣509萬餘元。
李女主張,正值青春年華,卻因車禍永久喪失味覺及嗅覺,終身無法享受美食,且影響她對環境安全性的辨識,也無法投保人身保險,影響日常生活甚鉅,就精神慰撫金部分求償434萬餘元。
承審法官認為,李女年紀尚輕,受僱於便利商店公司,擔任行銷處辦公室專員,負責統籌商品評論會,協助撰寫商品試吃心得等廣告文案,因車禍喪失味覺、嗅覺,改為處理行銷處內部文書,除職涯發展受影響,也導致日常生活品質下降,身心受有相當程度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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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葉姓司機應賠償李女120萬元慰撫金,連帶賠償醫療費用等損害,總計應賠償李女175萬餘元,葉男僱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