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名1名63歲黃姓婦人因邊開車邊使用手機,員警當場攔車開罰3000元!婦人自認無辜便提起行政訴訟,辯稱「當時是停靠路邊設定導航,沒有行駛中」並強調「難道要一個老女人夜宿車內回不了家?這是法律嗎」士林地院審理後認,黃婦確實臨停才使用手機,並無「行駛道路時」違法情形,故判黃婦勝訴,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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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黃婦起訴時已繳交300元裁判費用,敗訴的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應給付300元給黃婦。
事情發生在去年10月11日晚間7時許,北市南港警分局員警在市民大道8段與興華路處,指控黃婦邊開車邊使用手機,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開單舉發,由台北市交通裁決所對黃婦開罰3000元。
黃婦不滿便提起行政訴訟,向法官解釋,當天是將汽車停再路邊設置導航,沒有造成交通不便與安全,可查通聯紀錄,證明該時間點有導航到民權西路捷運站,沒想到員警不但沒有明辨是非,任意開罰單,幾個字就就罰鍰3000元,且氣憤稱「開罰單也要合情合理,人民才會服氣」
她接著解釋,她今年63歲,有老花眼,看手機需戴老花眼鏡始能看清畫面;但開車行駛中無法戴老花眼鏡,否則會看不清楚路況。並強調行駛中與滑手機是兩件事,不可能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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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又解釋,當晚是開車送北上參加喜宴的同學到南港車站搭高鐵回高雄,她在同學下車後要導航至民權西路捷運站,才會臨停路邊導航,豈料員警竟過來指控她邊開車邊使用手機!她不斷向員警解釋,沒想到員警竟向她說「再開一張。」她無奈問法官,「設置導航回家有錯嗎?難道要一個老女人夜宿車內回不了家?且3000元對一位沒工作的老女人來說並非小事」。
台北裁決所根據南港分局開單員警回覆答辯,確認黃婦是邊開車邊使用手機,員警只是依法舉發並無違誤。
法官勘驗採證光碟發現,黃婦確實是將車臨停在的地面所示「公車停靠」中「靠」字位置上,且是因為員警指引,她才緩慢前進,並無邊開車邊使用手機導致影響安全,故認罰單有違誤,判決撤銷,黃婦勝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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