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冠吟/台東報導
台東一名王姓男子開設秧苗場,2017年間以日薪1300元聘雇吳姓女大生為工讀生,協助育苗、插秧等業務,不過吳姓女大生卻因為開堆高機不慎翻覆,造成其傷重成為植物人。台東地檢署依業務過失傷害起訴王男,一審判王男無罪、花蓮高分院二審改判有期徒刑5月,最高法院發回重審後,花蓮高分院更一審日前駁回檢方上訴,認為王男無責,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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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女大生2017年間在王姓男子所開設的秧苗場中擔任工讀生,以日薪1300元接受聘雇,同年7月吳女在結束農田的插秧工作後,王妻將堆高機開到農田旁田埂停放後離去,將鑰匙遺留在堆高機上,吳女擔心堆高機擋住插秧機的動線,自行駕駛堆高機欲退往後方的產業道路,卻因為操作不慎讓堆高機翻覆,自己也被重壓在堆高機下,導致缺氧性腦病變、頸椎骨折、肋骨骨折合併血胸等,送醫救治後卻呈現植物人狀態。
台東地檢署偵訊後,認為王男與王妻本應注意駕駛堆高機有危險性,禁止工讀生駕駛堆高機,卻僅口頭上告知工讀生不得駕駛堆高機,也未採取必要防止措施,導致意外造成,害吳女成為植物人,認為王男有過失傷害罪嫌,依業務過失傷害罪起訴王男。
台東地方法院一審判處王男無罪,二審判王男有期徒刑5月,王男不服再提上訴,主張他都有告誡過工讀生不能偷開堆高機,因堆高機的修理費用相當高昂,而工讀生日後也未再發生偷開堆高機的情況,而將鑰匙留在堆高機上是家人工作間的默契,不清楚為何仍會發生憾事。
花蓮高分院二審理認為,王男雖未叫吳女開堆高機,不過王男仍應注意駕駛堆高機有一定的危險性,除禁止非相關人員駕駛之外,也應採取必要的防止措施,如應避免將堆高機的鑰匙放在車上,由專人保管,王男疏於採取必要的防止措施,而造成此次的意外發生,依業務過失傷害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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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男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發回花蓮高分院重審,花蓮高分院更一審日前審理後指出,王妻將堆高機駕駛到現場,後因有事而騎車離開,將鑰匙留在堆高機上,並非王男授意或默示,且王男在事發當時也不再現場,更難以制止吳女駕駛堆高機,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判王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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