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鄒姓婦人因年邁無法工作,加上先前曾聘請看護,看護費用過於高昂,無力負擔而導致生活困苦,對5名子女提告,要求每月給付3萬元的生活費。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卻認為鄒婦現階段並沒有聘請看護,且領有遺眷與老農津貼等共2萬2000餘元,認為已超過高雄每人每月最低所需生活費,足夠她生活,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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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歲的鄒姓婦人和丈夫育有3女2男,21年前丈夫過世後,獨自一人將5名小孩拉拔長大,待小孩長大離家後,僅剩一名鄒姓女兒每周會前往探視,不過近年因身體狀況不佳,多次進出醫院,候聘請看護照顧,不過由於無力負擔看護費用,後便不再聘請看護,並向5名子女提告,要求每月給付3萬元的生活費用。
庭審時,鄒婦的5名子女,除一名黃姓女兒未出庭外,其餘2名女兒皆同意給付鄒婦每月生活費,而剩下的兩個兒子一個說自己擔任臨時工,生活不穩定,經濟能力有限,每月僅能給付1800元的生活費;一個說自己因病無法工作,目前以打零工與資源回收為業,無法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無力撫養鄒婦。
高雄地院審理後查出,鄒婦因有國軍遺眷身分與老農津貼等,每月可領到含眷補費等約2萬2千餘元,已超過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099元甚多,再加上鄒婦目前所住的房子在2個兒子名下,不需負擔房租費用。
至於鄒婦主張先前因聘請看護,費用高昂無力負擔等,其所積欠的40萬元看護費用,已由鄒姓女兒清償完畢。庭審時,鄒女曾主張鄒婦每月生活費約為3萬元,因身體健康狀況所需而需聘請看護,導致生活費用大增,不過在鄒婦停止聘請看護後,其生活費用已大幅減低。法官認為,鄒姓女兒若真的有為鄒婦待償看護費用40萬元,是否須向其他兄弟姐費請求償還等,非本案所求,認為鄒婦每月所領2萬餘元津貼已夠維持最低生活所需,難認定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必要的程度,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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