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嘉義市葉姓高中生2010年間,搭乘林姓友人的機車,行經市區友愛路、友和路口時,遭闖紅燈的游姓汽車駕駛撞上,高中生遭撞成左側肢體偏癱及認知功能障礙,因此起訴要求汽車駕駛、機車駕駛連帶賠償。案經最高法院審理,採信台南高分院更一審見解,認定高中生有2成過失,最後判決高中生可以獲賠501萬餘元確定。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0年2月10日下午1時25分許,當時高中生坐上林姓友人機車的後座,疑似未戴安全帽,行經友愛路、友和路口時,遭一部闖紅燈的汽車撞上。高中生受有外腦性腦出血、肺炎、創傷性腦傷併左側肢體偏癱及認知功能障礙等傷害,留下一輩子的殘缺。高中生與母親提出民、刑事訴訟,請求3千餘萬元的賠償。
刑事部分,闖紅燈的游姓駕駛最後遭判刑6月、無照騎乘機車的林姓友人也遭判刑5月,均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至於民事賠償部分,一審法院並未認定高中生有過失,因此扣除強制責任險理賠金125萬以及2名肇事駕駛賠償26萬餘元,一審法院判決高中生與母親可以獲償525萬餘元。
上訴二審後,台南高分院改認定高中生需負擔2成責任,闖紅燈的駕駛負擔6成責任、無照騎機車的友人負擔2成責任;經過重新計算損害後,改判決高中生與母親可以獲償465萬餘元。全案再經廢棄發回,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仍認定高中生需負擔2成過失責任、闖紅燈駕駛負擔6成責任、無照騎車的友人負擔2成責任;再經過計算損害後,改判決高中生與母親可以獲償501萬1193元。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