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第一銀行於1979年發生「押匯事件」損失重大,時任中山北路分行襄理柯芳澤,因涉嫌貪汙遭羈押925天,案件經審理28年後無罪確定,柯芳澤先前聲請冤獄補償,依羈押1天5000元計,獲賠462萬5000元,柯再求償退休金,北院判一銀應賠50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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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芳澤任職分行襄理期間,明知台運等公司的押匯單據有諸多瑕疵,仍批示、准予押匯,對香港廖創興銀行開立的同1張信用狀,在1個多月期間,密集核准押匯291次,之中各次申請文件也有多項瑕疵,最終導致一銀損失5億多元,一銀也因此將柯記2大過免職,官司纏訟28年後,柯獲判無罪確定。
柯芳澤在無罪確定後,提告一銀於1979年3月對他處分免職違法,經判決認定雙方雇傭關係存續至2000年10月,依年資、薪資、勞保損失等,求償504萬3681元。
一銀表示,柯芳澤因案停職,部分求償請求並不適用「停職人員」,且提告也超過追訴期,就算要賠,柯的金額計算也不合理、沒有那麼多。
法院認為,一銀轉民營化後,對「權益補償」的規定,並沒有排除「停業人員」,柯獲判無罪後,請求年資補償合理,而本件請求權計算時間,應自雙方雇傭關係訴訟結果,於2017年10月確定時起算,以本件追訴期15年來說,柯芳澤完全可以求償,判一銀應賠504萬36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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