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銘翰/台北報導
監察院21日表示,安平工業區標準廠房興建完工超過40年,迄今仍閒置難以活化,廠房之出售戶數仍停留於1990年間的17戶,因此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提案糾正經濟部工業局及台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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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指出,台南安平工業區標準廠房為經濟部工業局在1978年籌劃以安平工業區內未出售之土地興建,由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籌措資金開發,共興建72戶,於1980年9月公告出售至1990年間,僅出售17戶。
監察院說明,工業局於1993年9月召開會議決議,將該廠房基地所有權登記為台南市政府管有,並在1994年將廠房建物登記為該公司所有,致該廠房建物及基地之所有權人不同,造成出售作業之困擾並產生滯銷。
監察院說,經過監察院在2000年提案糾正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局及南市府雖然曾經提出相關解決方案,但是迄今歷經20餘年,該廠房仍閒置難以活化。
監察院表示,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20日通過林國明、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提案糾正經濟部工業局及台南市政府,並且針對前次糾正,行政院未持續積極追蹤督考後續處理結果,亦認有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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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明、王麗珍指出,安平標準廠房之閒置問題,經過監察院在2000年提案糾正經濟部工業局後,工業局及南市府雖曾提出相關解決措施,爾後後卻因中工公司要求結算開發成本所涉開發主體認定事宜,該局與該府間相互推諉始終未能解決。
林國明、王麗珍說明,該廠房興建完工超過40年,因欠缺管理維護,多數老舊不乏鋼筋外露衍生安全疑慮,迄今仍閒置難以活化,且該廠房之出售戶數,仍停留於1990年間的17戶,均核有怠失。
林國明、王麗珍還說,經濟部工業局對於是否償還中工公司開發安平標準廠房用地之土地取得成本,迄未能明確釐清,導致爭議持續存在,影響對於該廠房閒置問題之處理,亦有未當。
林國明、王麗珍表示,根據《民法》第126條規定,租金之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台南市為安平標準廠房基地之所有權人,中工公司自2000年起即開始辦理該廠房之出租事宜,但台南市政府卻未積極向該公司主張給付土地租金,致損及市有財產權益,核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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