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熾興/桃園報導
黃姓民眾在社群媒體po文稱,因過磅燈沒亮未過磅遭警方取締未依規定過磅,國道公路警察局表示,同時段其他載重車輛均依規定過磅。另詢問當時執勤磅工確認過磅指示燈為正常運作,確認違規事實無誤,依違反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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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公路警察局表示,本大隊執勤員警於24日15時2分許,發現該車輛行經國道3號公路北向72公里(龍潭北向地磅站),未依高速公路所設置之標誌、號誌指示進站過磅(號誌正常運作),依執勤員警經驗合理判斷該車顯有載運貨物,遂於國道3號公路北向69.7公里外側路肩將其攔停,攔停後檢視該車發現有載運貨物(載運蔬菜類),當場告知違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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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黃姓駕駛則表示,當下因行車記錄器無法觀看,無法立即舉證過磅燈沒亮,因為沒超載誰沒事去跟錢過不去「衝磅」,網友則建議舉證過磅燈沒亮才可撤銷罰單,下次不管有沒有亮燈都進去地磅。
警方表示,執勤員警提供之行車影像記錄器資料,違規當時龍潭北向地磅站前之過磅指示燈有亮起,執勤員警遂將巡邏車停在國道3號公路北向72公里龍潭北向地磅站交通稽查,同時段其他載重車輛均依規定過磅。另詢問當時執勤磅工確認過磅指示燈為正常運作,確認違規事實無誤,依據處罰條例第29條之2第4項之規定舉發,依違規違反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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