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蘇姓男子今年4月凌晨,持水果刀進入全家超商,逼迫店員交出現金,得手1.6萬餘元,警方當晚就在蘇男的租屋處逮到人。士林地院審理後,認為蘇男無前科,且曾表示欲與對方和解,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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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僅23歲的蘇姓男子,平時以外送員為業,不過卻因為一時繳不出房租,在今年4月凌晨5點,趁著超商僅剩店員一人的時候,持水果刀進入全家便利商店,威脅店員交出現金,店員先是交出1.4萬餘元,蘇男卻和店員表示「不夠,還要多一點」,超商店員心生畏懼,只好再拿2300元放進蘇男的包包,讓他強搶1.6萬餘元得逞,事後店員也緊急報警。而案發後當晚,員警就在蘇男的住址逮到他。
庭審時,蘇男向法官表示,他因為一時繳不出房租,所以才選擇鋌而走險,事後也多次表示願意與店家和解。
士林地院審酌相關事證後認為,蘇男在犯案時,年僅23歲,雖然持刀搶劫,但過程中和超商店員並沒有肢體接觸,僅以威脅的方式,讓店員不能抗拒,其犯罪手法相對於一般未攜帶凶器,卻以傷害之強暴方式,使人不能抗拒之情形相對溫和,且無前科,顯見蘇男是因為涉世未深、識法不明,才會走錯路,不過其罪證明確,仍依攜帶凶器強盜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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