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球瘋奧運,台灣也不意外;選手們精彩的表現已占據台灣媒體和網路版面,不過這幾天「安博盒子」卻也跑出來湊熱鬧。知名藝人陳建州及前國民黨主席朱立倫在網路上分享為台灣選手加油的照片,被眼尖網友發現,照片中電視機旁邊似乎放著神秘的白色小盒子「安博盒子」,因而被網友批評「免費仔看盜版」。
機上盒是什麼?誰在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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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盒子是多媒體機上盒的一種。
傳統電視是透過電視線傳輸第四台、有線電視畫面,不過當今大多數的人們喜歡看網路影片更甚於傳統電視台,因此選擇使用多媒體機上盒,透過無線網路(Wi-Fi或藍牙)提供電視畫面,在電視機上看網路頻道或影音平台(如youtube),大家最熟知的就是中華電信MOD。
依照《電信法》的規定,機上盒因具備無線射頻功能,屬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為確保無線電波秩序及保障消費者安全,避免電波干擾,必須經過NCC審驗合格,業者才能製造、輸入、販賣,違反者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純粹販賣安博盒子的硬體部分,如果經過NCC檢測、核發認證,並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機子沒問題,使用就沒問題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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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只是認證機上盒的硬體是否安全(機上盒的內容有無違反著作權,不是NCC的主要守備範圍了,即便NCC會要求業者在送審驗時出具切結書,聲明提供觀眾的內容不會違反《著作權法》),而業者為了吸引更多消費者,往往會透過機上盒提供軟體,方便觀眾播放熱門的頻道或電影,但這些影像來源有些就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
舉例來說,如果我未經授權,擅自把熱門電影全片上傳到我的網站給網友觀看,就會侵害到著作權下的重製權。同樣的,如果換成機上盒的業者,為了刺激機子的銷量,提供購買者網路連結,方便其觀看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影片,是否也同樣違反著作權呢?
2019年《著作權法》修法之後,就針對機上盒的亂象,制定了對應條款:當有人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的著作侵害著作權,仍意圖提供大眾透過網路接觸那些著作,而有下列情形,並享有利益的話,就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像是:1.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的電腦程式(通常是提供片源連結);2.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非法片源的應用程式(像是教你怎麼用片源 app、或是直接預設打開來就是片源網站);3.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點電腦程式的設備或器材。因此,業者賣機上盒是合法的,但業者在機上盒裡面提供影片連結的來源是否合法,就另當別論了。
使用者到底有沒有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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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盒子如果經NCC審驗合格後販售,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安博盒子未經授權,就在機器裡協助用戶觀看奧運比賽畫面,就可能違反《著作權法》。
至於那些用盒子看奧運轉播的消費者呢?其實目前《電信法》和《著作權法》都沒有處罰單純使用侵權商品的消費者,但就算沒有違法,這樣是否不太道德,甚至破壞市場機制。畢竟在供需法則下,有消費者願意捧業者侵害著作權的場子,業者就會覺得這樣的行為有利可圖,更加無視著作權人的權益,那麼相關市場也會愈加萎縮。
筆者情願相信當今不太會有人會理直氣壯的大聲說,「我都在網路上看免費的院線片」、「我都買便宜的盜版名牌包,反正我又沒有違法」吧。(本文轉載自法律白話文主筆室「白目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