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協議離婚」也可要求贍養費 行政院修法放寬請求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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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將修法,放寬贍養費請求條件。(圖/123RF)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意旨與實際需求,政院5日將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離婚要求贍養費,不再有「判決離婚」、「無過失」的限制,放寬為請求贍養費不限於「判決離婚」,經「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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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表示,為通盤檢討贍養費制度,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9號一般性建議之意旨及社會實際需求,5日行政院院會將提案討論法務部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請求贍養費限於「無過失」及「裁判離婚」之要件予以刪除。

根據法務部提案,修正案內容將明定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之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贍養費之給付程度應依「贍養權利人之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而為權衡;贍養費請求權自離婚時起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等。

至於贍養費問題,現行民法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生活限於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因此,根據規定,請求贍養費的要件必須是「經法院判決離婚者才能請求」,且請求人必須「限於生活困難」,以及「請求人必須無過失」等3種要件。

不過,法務部認為,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乃離婚效力之一,不宜因「判決離婚」、「協議離婚」等而有差異,因此提案刪除「判決離婚」、「無過失」的限制,放寬為請求贍養費不限於判決離婚,經「協議離婚」也可請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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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強調,贍養費制度旨在填補婚姻關係存續的扶養請求權的喪失,及肯定對婚姻貢獻的補償,與主觀的責任因素無涉。至於贍養費的多寡,則依「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及「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作為權衡贍養費給付程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