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詹姓男子2019年5月透過臉書認識一名離家出走的少女花花(化名),2人在詹男的住處發生關係,事後詹男被依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嫌起訴,不過北院審理後卻查出,花花當時穿著同齡人普遍不會穿的馬甲內衣,更未告知詹男其實際年齡與學業狀況,其身材無明顯瘦小,認定詹男主觀上無法辨認花花實際上僅13歲,判男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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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詹男2019年透過共同朋友的臉書結識花花,同年5月29日,花花獨自一人離家出走北上,抵達西門町後,詹男透過臉書和花花聯繫,2人相約在詹男新店的住處見面,詹男也在未違反花花意願的前提下,和花花發生關係,事後卻被依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嫌起訴。
庭審時,詹男向法官喊冤,強調花花並沒有告知他真實年齡,加上花花的穿著打扮都相當成熟,他當時根本就不知道花花未滿18歲。
偵訊時,花花也表示,她沒有告訴詹男她的實際年齡,也沒有和詹男聊到其工作或學業,僅告訴詹男自己沒有在讀書,其臉書資料所寫的生日為「2000年8月21日」,不過僅有「8月21日」是花花自己的生日,「2000年」是朋友的生日。
台北地院審理後也發現,花花當日前往詹男住處時,穿著黑色短袖T恤及短牛仔褲,內衣為馬甲內衣,而花花身高158公分,體重78公斤,其身高體型也未過於瘦小,而使人一看就知道為國中小學童。法官認為,由於花花當天的穿著衣物並非制服,或其他有明顯特徵可懷疑為國中小學齡之少女,加上花花穿著一般學齡少女較不會穿著的馬甲內衣,其未先告知詹男實際年齡,外貌打扮又與實係同齡少女的打扮大相逕庭,認為無任何證據指出詹男已知花花的實際年齡,判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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