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台北詹姓男子與小晴(化名,下同)透過網路認識未滿一個月,即因小晴離家出走而收留她在家中過夜,凌晨見面後因看見對方穿著馬甲內衣,意亂情迷下踩不住煞車終於上床;然而事後挨告才驚知,原來小晴根本未滿14歲,即使主張合意性交也違法。詹男否認事前知道小晴年紀,小晴本人說法及其他網友的證詞也和詹男說法符合,因此法官採信詹男說法,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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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詹男在2019年5月間認識小晴,同月30日小晴離家出走從中部北上,凌晨坐車抵達台北西門町後和詹男碰面。見面時小晴身穿黑色短T和牛仔長褲,回到家後兩人打得火熱,詹男看見小晴內在美竟是黑色馬甲,便與對方直衝到底,只不過原以為成年男女間的一夜放縱,竟然換來一張「與未成年性交罪」的傳票。
搞不清楚狀況的詹男經警方告知後才知道小晴只有13歲,兩人發生性行為實際上以觸犯《刑法》的「與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他當即喊冤,表示事前根本不知對方未成年,因為兩人透過網路認識且時間不長,事發當晚還是第一次見面,小晴身形、穿著、行為舉止等都不像未成年少女,而且合意性交時主觀上也未能判別出是13歲女孩。
小晴證稱她從未向詹男提及自己的年齡,交談中也不曾聊到學校和課業等話題,而且她在臉書上更動自己的出生年為2000年,名稱也是英文名,難供查證。曾和小晴見過面的另一名網友小明(化名),也證稱兩人初次見面,小晴穿著短褲、蓋屁股的外套,不論穿著、打扮和談吐都有一種成熟感,或至少16、17歲。
法官審酌,小晴身高158公分,體重約70多公斤,從外型上難判斷是國中生體型,且案發當日為周間時間,沒穿制服的小晴還在便服內穿上一般國中生不會穿的馬甲內衣,加上自己在深夜跨縣市移動等,確實非學齡女孩會做出的事,而且案發當時詹男也未滿20歲,判斷能力尚未完整,因此判決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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