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會的進步展現在人類對待動物的良善行為中,因此飼主們寵愛家中動物的情形相當常見。只要不妨害他人,旁人也無從置喙,但若因為寵溺飼養的寵物而造成他人財產、生命、身體遭受威脅,除了飼主的行為應受道德譴責外,也應負起身為飼主的法律責任。
據報載,農委會公告危險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時應由成年人陪同,並繫上長度1.5公尺內的牽繩、配戴嘴套,倘若飼主若未採取防護措施,可處行政罰鍰。實務上卻常有飼主心存僥倖,或自認寵物個性溫和,遛狗時不用牽繩,理由多是不想限制狗兒的活動範圍,或自己就在身旁可及時阻止,卻忽略了動物的反應比人類迅速多了,一旦突發狀況發生,飼主根本來不及阻止,對自己及他人製造許多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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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當飼主帶危險犬隻出門時,飼主在法律上即有按照主管機關所設立的標準採取適當預防措施之義務,倘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採取預防錯誤,在法律上一旦發生事故,飼主即應負起過失責任。
之前的新聞報導,一隻黑狗咬死他人所飼養的馬爾濟斯,在《刑法》的規定為第354條的毀損罪,又因《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行為,而不須負起刑事責任,但飼主的民事責任仍在,而應依《民法》侵權行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若今天黑狗咬傷的不是動物而是其他人時,因《刑法》第284條處罰過失傷害的行為,飼主除了前述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外,還須負起刑事責任。
放養寵物在外面自由活動,狗狗們若因追逐其他動物而闖入道路,一來可能遭撞傷,若因此導致其他駕駛人閃避不及而發生車禍事故,飼主恐因此面臨過失傷害,甚至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可能面臨大筆的民事賠償金。
奉勸所有飼主勿心存僥倖,只要寵物進出公眾場所,務必以提籠運輸或繫上牽繩,必要時更應佩戴嘴套,除了保護動物的安全,也是尊重公眾場所其他人的基本禮貌。(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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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譽,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