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的修正條文在2020年7月開始施行,這次的修法共涉及156條條文,是該法歷年來最大規模的一次修法。在2021年7月的「人權星期三」(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固定在每個月的第一與第三個星期三晚上舉行的常態型講座活動,針對人權與社會議題進行交流與討論),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以下簡稱人約盟)邀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以下簡稱司改會)專案研究員林瑋婷、宜蘭監獄教誨師洪健庭,以及人約盟執行長黃怡碧,各自舉出修法的幾項重要議題,深度剖析實務上的轉變,以及面臨到的難題。
促進收容人人權的新法發揮作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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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林瑋婷研究員透過收到的陳情案,觀察到幾點新舊法在實務上的影響與變化:
1.申訴案件總量變多,但敢申訴的人真的變多了嗎?
新舊《監獄行刑法》在申訴範圍和程序上並沒有太大的差異,新法主要是把大法官釋字 755 號解釋後的訴訟救濟程序入法。依據新《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當收容人不服監獄做出影響自身權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時,得提起申訴。申訴須於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隔日起算10天內,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出,但提起申訴並不會停止原處分的效力。此外,新法規定當收容人不服申訴決定時,可以在收到申訴決定書隔日起算30天內,直接向監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在新法施行後,從法務部矯正署的統計中可以發現,申訴的總案件數量增加不少,再仔細觀察可以發現絕大多數案件集中於少數監所,如綠島監獄、台東監獄等,然而有許多監所申訴案量皆為個位數或根本為「0」。林研究員認為,「這可能是因為少數人一直申訴,但其實大部分的同學(此指收容人)都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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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也特別提到,「10 天的申訴期間對同學而言過短,因為在監所內並不容易獲得相關的法律諮詢」,這樣的觀點引起線上身為監所第一線工作人員的參與者熱烈討論。不少參與者提到監所內不一定會備有法典,即便有紙本法典可供查閱,也是很舊的版本。而法扶提供的法律諮詢服務資訊也不一定公告在收容人隨處可見的地方。
2.書信檢查是否可能被濫用於閱讀書信內容?
大法官第756號解釋宣告舊《監獄行刑法》第66條「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之」違憲,大法官將檢閱區分為檢查與閱讀,認為可以檢查所有信件,但是必須區分書信種類以及斟酌個案情形,才可以例外閱讀書信,以保障受刑人的秘密通訊自由。因此,這次修法在第74條明定監獄人員得拆開書信檢查有無違禁品,但原則上監獄人員已不能閱讀書信內容了,僅限於符合該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下,才例外可以閱讀書信內容。
不過目前各監所依照法務部函釋,檢查書信有無夾藏違禁物品時,可以於受刑人不在場的情形下進行,部分監所甚至還是採用逐頁翻動蓋檢查章的方式,進行檢查。監所人員是否要利用書信檢查之便閱讀內容,存乎一心,而且難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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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有收到同學檢舉工場主管以書信檢查之名,閱讀他的書信內容,但因為事發時的監視器畫面已超過保存期間,加以主管否認而難以查證。司改會也有收到在監同學來信,說監所還是有在看信,有些事不方便寫在信上;也有遇到在監的同學想向司改會陳情,卻不敢直接寫信,而是轉由出監同學代為轉達的情形。但林研究員指出,目前司改會行文至監所,指出監所所採的書信檢查方式難以保障受刑人秘密通訊的自由,監所皆強調所採用的檢查方式合法,而且沒有監所人員利用書信檢檢之便閱讀內容。問題的關鍵在於,法務部的函釋並沒有考量如何在檢查違禁物品的同時,也確保受刑人的通訊秘密自由,因此這個函釋必須改掉,才有可能改變上述實務現況。
3.單人舍房會不會變成另類的單獨監禁?
國外針對矯正機關的配房制度是以單人房為原則,認為單人房是相對優越的處遇,因為可以保有自己的隱私;在台灣,則因為超收問題,以多人房為原則。而單人舍房與單人監禁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是讓受刑人可以享有自己的一個房間,且每天都有出舍房活動的時間;單獨監禁卻是將人關在一個狹小的空間內,一天有22 小時以上缺乏與他人有意義之接觸,長時間下來就會導致受刑人的精神狀況出問題,幻聽、幻覺、憂鬱都有可能。因此,新《監獄行刑法》第6條明定不得對受刑人施以超過15天的單獨監禁,且需要醫事人員持續評估受刑人的身心狀況,如認不適宜繼續單獨監禁,就要解除。
另外,新《監獄行刑法》考量到在實務上單獨監一時之間禁難以完全消除,設計了「隔離保護」,允許基於戒護安全的理由,對受刑人施以有限度的單獨監禁。但林研究員觀察到,目前實務上,有利用配於單人舍房,規避法規範密度較高的「隔離保護」制度的情形。部分監所將不易管教、不適合與他人相處的同學分配到單人房,只讓他在舍房內作業,頂多運動時間有半小時左右與他人交流。這其實就是基於戒護理由將受刑人施以單獨監禁,卻又規避使用「隔離保護」。目前難以確認將受刑人配於單人舍房時,監所是否有確實向矯正署陳報其中構成單獨監禁的個案,並且落實醫事人員持續評估身心狀況。要怎麼改變這種利用配於單人舍房施以單獨監禁的實務作法,尚不清楚。
訪視監獄的外部視察小組究竟是「外部」還是「內部」?
現行《監獄行刑法》的第7條及《羈押法》的第5條規定應在各個監所設置的外部視察小組,是參考聯合國2015年大幅修正的《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也就是「曼德拉規則」,企圖透過定期訪視、提出報告與建議,促使封閉的監所運作更加透明,保障收容人之權益。
目前全台包含監獄、看守所、少年矯正學校等在內,共51個矯正機關都設有外部視察小組,每個小組的組成人數不一定,約3至7人左右;人選資格則是必須具備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等六大領域的其中一項;且任一性別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然而,現在的實務情況卻出現不夠公開透明的現象,如各監所、矯正署未公布外部視察委員的名單;在委員執行視察工作、撰寫報告時,也無法拒絕委員匿名。面對這樣的現況,矯正機關的回應卻是擔心造成委員困擾等。人約盟黃怡碧執行長則認為,「為了能夠權責相符,揭露外部視察小組的組成有其必要性,其中包括外部視察委員與監所人員間的利害關係。」當然,如何界定利害關係,又是一項難解的課題。
除此之外,外部視察小組也面臨著其他挑戰,比如在進行訪視之前,矯正機關就會先召集內部管理人員進行教戰守則。因此,除非外部視察小組的召集人或熱心的委員親力親為,否則很容易被矯正機關掌控訪視內容。再者,外部視察小組受限之處在於,即便觀察到卻無法解決多數由中央政策造成的問題。對此,黃執行長提出建議,「需要透過不同外部視察小組的協作,來處理整個獄政的改革;同時也可以處理各監所遭遇的個別性、特殊議題。」
思維之間的衝突
《監獄行刑法》大規模的修法連帶修訂不少子法規,其中一處亮點就是程序保障。以違規處分為例,《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就規定在調查違規事項時,需要錄影並經過確認、對於受刑人的陳述意見應做成紀錄、收容人申訴、陳情及監所人員使用戒具、器械時,都要作成書面紀錄。宜蘭監獄洪健庭教誨師觀察到,「因為管理人員認為程序太繁複,而降低使用人身拘束處分的頻率」,由此可知,工作人員仍未體認這屬於收容人本應享有的權利。
「法令改變了,但思維還是舊的」,洪教誨師舉出一些例子,凸顯現行法規、實務現況仍保有家父長主義。比如在監獄內合意與人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者、紋身及入珠都屬於違規行為;加上先前台南監獄發生受刑人持原子筆攻擊矯正機關人員,引起原子筆是否應列入管制物品的討論,「因為我們根本不相信受刑人,所以才需要嚴密控管」,但這樣的嚴密控管真的能夠幫助收容人嗎?
洪教誨師提醒,「我們當然希望捨棄全控式的管理方式,也常常摒棄家父長心態,想要朝向更帶有自由主義色彩的法治,但法務部、矯正機關、基層人員、民間團體、社會大眾等有共識了嗎?沒有共識又該怎麼走?」監所改革不能只靠法令的修訂,實務上的作法、配套措施,以及人的思維等,都需要改變。
監所改革並不是修改《監獄行刑法》即可完成,即便新法通過後,第一線工作人員可能仍抱持著舊思維;原有的問題不一定被解決,同時又會發現新的問題。監所人權一直是社會上相對較不受歡迎的議題,使得監所改革的推進更為緩慢。(本文轉載自人權公約監督施行聯盟官網)
●鍾羽柔,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研究及倡議專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