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志華/台北報導
徐姓男子在台東經營民宿,於疫情期間申請紓困獲10萬元補貼,不料依《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規定,2020年3月31日前仍在營業的民宿,才符合紓困資格,而早在同年3月1日申請停業的徐男,因此被要求繳回補助,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徐男再提行政訴訟,台北地院判他敗訴。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徐男表示,他向觀光局專員諮詢時,有說3月1日申請暫時休息,當時對方回覆,只要申請復業就可辦理補助,並鼓勵他繼續經營,而他於3月1日休息至4月20日間,是在修整房屋及更新設備,補助金也確實用於經營,若真不符合補助資格,那機關應該退件或不受理,如今要他繳回實在沒道理。
觀光局表示,規定就是3月31日前有營業的民宿才能領補助,早已停業的徐男當然不符資格,之所以會核發補助,也是因為徐男隱匿停業狀態誤發,查出真相後要求繳回完全合法。
法院認為,依補貼實施要點規定,補助是針對2020年3月31日前仍在營業的民宿,也講明若偽造、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或在補貼日起3個月內有暫停營業或歇業,則不予撥款,已撥款者,也將追回並追究法律責任,顯然在3月1日就已停業的徐男,並不符合資格,而他也是在隱匿停業的情況下,才獲得補助,判他應繳回10萬元。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