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大法官20日做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對此,台灣民眾黨立委賴香伶指出,《勞基法》原本賦予雇主應提供勞工夜間工作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深夜下班叫計程車等規定,應儘速修法保障夜間工作的勞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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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表示,尊重大法官對性別平權的認定,但該法條原賦予雇主應提供勞工夜間工作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及計程車等交通工具安排,也將因此失效,也衝擊台灣勞工的集體勞動關係,呼籲勞動部、朝野黨團應正視問題,本會期儘速對《勞基法》第49條進行修法,保障夜間工作的勞工權益。
賴香伶指出,對於女性夜間於晚間10點至隔天凌晨6點工作,《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原規定,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可不在此限,許多工會或勞資會議因此爭取使雇主給予「夜間工作津貼」或「交通津貼」、「夜點費」,讓勞工深夜下班可叫計程車、提供宵夜餐費等,該法條失效後,勢必衝擊夜間勞工工作權益。
面對《勞基法》第49條失效,賴香伶認為,立法院應儘速修正《勞基法》第49條,在性別平等前提下,雇主仍應給予夜間工作勞工「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保障深夜工作勞工的健康,雇主也應提供交通工具等協助,讓勞工安全上下班。而過去由於《勞基法》賦予工會同意權,才能使勞工權益有相對保障,未來修法也應將集體勞動關係納入,才能讓勞資雙方透過協商,解決不同職場環境問題。
賴香伶表示,勞動部應負起責任提出修法草案,行政院也應盡速將修法版本送到立法院,讓勞工深夜工作的安全衛生設施、交通安排與工會參與3個部分都納入規範,才能避免衝擊深夜工作的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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