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冠吟/台東報導
陳姓男子今年1月在台東某小吃部的包廂內,因故和謝姓陪酒小姐發生爭執,竟持米酒瓶,怒砸在員工休息室休息的謝女,2人打成一團,陳男還猛扯謝女頭髮,造成謝女右側手部有開放性傷口與頭痛等傷害。台東地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判陳男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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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油漆工今年1月前往台東某小吃部消費,因故和小吃部的謝姓陪酒小姐發生衝突,氣不過的陳男竟拿著米酒瓶,怒氣沖沖的奔向員工休息室要找謝女理論,2人爆發肢體衝突,陳男將米酒瓶怒砸向謝女,還狂扯謝女頭髮,造成謝女右側手部有開放性傷口與頭痛等傷害。事後,謝女怒向警局報案,對陳男提告傷害。
庭審時,陳男向法官坦承確實有徒手抓謝女的頭髮,但堅決否認有拿米酒瓶砸向謝女,辯稱米酒瓶原本是放在地上,會破損是因為他腳踢到導致酒瓶破掉。事後陳男卻又表示,因為他當日喝得太醉,不記得自己到底有沒有拿酒瓶砸向謝女,後卻又再改稱,自己沒有拿酒瓶丟向謝女,證詞前後不一。
台東地院審理後發現,偵查時謝女曾向警方表示,陳男拿著米酒瓶砸她,米酒瓶擦到她左側頭部,陳男還狂抓她的頭髮,導致她受傷。法官認為,陳男證詞前後不一,且如果單純以指甲抓手部皮膚,很難造成開放性傷口,認為陳男主張自己並沒有拿酒瓶朝謝女的證詞不可信。
且陳男事後警方坦承,謝女是他乾爸的朋友,當日他和乾爸去消費,他沒有點小姐,謝女卻直接走進包廂,因此才和謝女爆發衝突,之後謝女先回到員工休息室休息,他才跟著去員工休息室和謝女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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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地院認為,陳男主張自己當日喝醉而導致精神耗弱,但其卻可以前往員工休息室和謝女理論,認為其當時精神或心智狀況良好,並無異樣而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法官指出,陳男不思以理性、和平方法解決紛爭,僅因和謝女發生細故,就對其砸酒瓶、扯頭髮,造成謝女受傷,且至今未與謝女達成和解,而其先前又曾因傷害罪,遭判刑拘役50日,緩刑2年,審酌其智識與經濟程度,判其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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