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貪小失大!新北市八里區張姓女里長,為了讓自己兒子有工作,竟向黃姓女友人借吳姓女婿身分證件,以便讓愛子用吳男名義受僱打掃,向區公所領取3600元工作經費。全案因區公所政風人員察覺有異揭發,張女主動前往廉政署接受調查。士林地院審結,認張女主動認罪,並繳回所得財物,依貪汙治罪條例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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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規定,里長運用里基層工作經費辦理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仍應迴避。
判決指出,張女利用2019年3月、4月社區清潔業務機會,竟向黃姓女友人借她吳姓女婿的身分證影本及印章,再雇用自己不知情的李姓兒子清潔社區2日,再並檢具現場工作人員照片、吳男身分證影本、印章及施工前、中、後對比照片等文件,交付不知情的新北市八里區里幹事王女代為在該2日的「新北市八里區工人工資明細及印領清冊 埤頭里」上盜蓋吳男的印文各1 枚,藉以虛偽表示吳男本人受僱清掃環境,以領取2日經費3600元。
但是八里區公所政風人員立刻察覺施工現場人員照片和身分證影本上的照片似乎長得不一樣,立刻詢問吳男,吳男立刻轉告張女後,張女發覺可能被發現了,在2019年5月31日到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且表示願意接受裁判。
張女開庭辯稱,她是基於母親對子女的關愛才犯案。法官認身為基層里長,本應嚴守法紀,遵守公務員廉潔自持的本分,利用里長職務圖謀他人私利,但考量犯後態度良好,依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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