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旻/雲林報導
雲林縣口湖鄉鄉長林哲凌,疑利用地方居民與綠能業者抗爭機會,向業者收取數百萬款項,並簽立不實合約、製作不實之發票,企圖掩護資金流向並逃漏稅捐。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於今日遭雲林地檢署起訴移審,並以1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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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檢察官黃立夫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市調查處、雲林縣調查站及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雲林縣口湖鄉鄉長林哲凌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雲林地檢署調查指出,口湖鄉鄉長林哲凌自2019年10月起,利用地方居民、養殖業者對申設太陽能光電系統之綠能業者發起陳情抗爭之機會,經由白手套黃O嫺等人向業者暗示可以代為疏通,並可以鄉長身分讓工程順利進行,而向兩家業者分別收取350萬元、400萬元不等之款項,並簽立不實之工程顧問委任合約,更假造成本支出名目,製作不實之發票,企圖掩護資金流向並逃漏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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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說明,林哲凌將所得賄款,存入向友人陳O君借用的金融帳戶後,再由陳O君為林哲凌購買外匯、股票、黃金等,以此方式藏匿其薪資以外包括不法賄款及不明來源所得累計約3457萬6568.18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收受賄賂、財產來源不明等罪及違反商業會計、洗錢防制法等罪嫌。
林哲凌於今日遭雲林地檢署起訴移審,並以1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雲林地檢署檢察長洪家原重申,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廉潔自持、恪遵法律規範,並呼籲民間綠能業者勇於拒絕不法份子之藉機索取財物,本署將持續積極查辦此類案件,以落實政府推動綠能與廉政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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