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冠吟/宜蘭報導
宜蘭一名黃姓雇主因其丈母娘需有專人照護,自2019年4月起,聘請一名菲律賓籍看護玲玲(化名),未料去年6月,黃男竟獸心大起,2度強吻玲玲並撫摸其胸部,事後還向玲玲交代「不要跟老闆娘講」,直到玲玲後續和同在台灣工作的表姊哭訴,才讓整起事件曝光。宜蘭地院審理後,依強制猥褻2罪,判黃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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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的丈母娘因需有專人照護,自2019年起4月17日起透過人力仲介,聘請菲律賓籍看護玲玲。沒想到,去年6月,黃男趁著老婆騎車外出超商拿咖啡之際,看見玲玲獨自和丈母娘在1樓房間內休息,竟將玲玲喚出,把玲玲騙進廁所,壓制玲玲的雙手,強行舌吻,事後還將手伸進玲玲的衣服內,撫摸其胸部,不顧玲玲反抗哭喊「不要」。直到約莫10分鐘後,黃男聽見老婆騎乘機車返家的聲音,才停止惡行,還交代玲玲「不要跟老闆娘講」,才返回客廳,和老婆一起上樓回房間。
沒想到僅隔2日,黃男仍不滿足,再次無視玲玲的反抗,清晨5時許看見玲玲獨自一人在廚房準備早餐,竟從背後環抱玲玲,強將玲玲的身體轉正,對其強吻得逞,還不忘再次交代玲玲「不要跟老闆娘講」。直到玲玲用通訊軟體和同在台灣工作的表姊哭訴,才讓整起事件曝光。
庭審時,黃男否認一切犯行,強調事發當下他和玲玲根本沒接觸,要如何猥褻?黃男辯稱,平常在家和玲玲相處,並未有任何不愉快之處,期間更從沒打罵過她,反倒是老婆曾斥責過玲玲,他還要求老婆不要對玲玲那麼兇,更反過來質疑玲玲可能是想換工作,找不到理由才說他猥褻她,或是因和老婆有金錢糾紛,因此懷恨在心想要報復。
黃男強調,黃妻出門買咖啡在返家的路程僅短短10分鐘,他不可能在這短短時間內對玲玲做些什麼,更何況門一打開就可以看見房間的整個格局,玲玲指控其限制她的人身自由,摸她胸部、親吻她,黃男的丈母娘更僅隔一牆,那為何玲玲不大聲就或求救?黃男指出,玲玲先前更曾打過1955投訴,指出想要轉出,但始終無法轉出,主因為黃家一家人因疫情,無法補足人力,才拒絕其轉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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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玲玲卻反駁,自己6月29日遭黃男猥褻後,就和表姊講了24分44秒的電話,而自己不是因為想離開雇主才故意講遭到猥褻,雖然黃妻常常生氣,但感覺很像媽媽,她不想破壞黃妻的家庭,因此才選擇將整件事情曝光。玲玲指出,會想換雇主的主因是因為阿嬤很兇,且黃妻常指派她照顧阿嬤以外的工作,因此才會提出要求。黃男還曾對她提出抱抱的要求,被她拒絕,但黃男卻說「沒關係,就像爸爸一樣」,玲玲才答應讓黃男抱一下。
偵訊時,作為證人的黃妻卻先是證稱自己買完咖啡回家後,黃男已在2樓臥室睡著,不可能猥褻玲玲,但庭審時卻又改口指出,黃男當時在樓下,帶她進門後才和她一起上樓。法官認為,黃妻立場較為袒護黃男,因此不採信其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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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玲玲為菲律賓籍看護,語言溝通能力與本國人相比仍有相當大的差距,實在難以想像玲玲有憑空杜撰誣陷黃男入罪的能力,且黃男也表示在案發前和玲玲並無過節,若非親身經歷,實在難以如此明確且一致的指控,認為玲玲的證述有相當可信度。
法官也指出,至於黃男和其辯護人指出,案發廁所和黃男丈母娘所在的臥室僅一牆之隔,如有動靜,玲玲可以呼救,丈母娘不可能不知道等語,但法官認為,玲玲當時所遭遇的事情為突發事件,正處驚慌無措之際,未大聲呼救,僅對黃男說「不行」,然在特定情境時的反應,本因人而異,難以完全一致,更無從要求玲玲必須採取「理想」、「有效」的規避行為,且玲玲當時在黃男住處工作,因害怕呼救後而有可能使自己陷入難堪、孤立或不利環境,而未採取激烈反抗行為或即時向外求助,亦屬情理之外。
法官表示,案發後,玲玲未主動報警,僅希望仲介可以將其帶離黃男的住處,顯見玲玲的心態為獨身在台灣工作,於語言不通的情況下,僅希望離開原先工作場所以求自保即可,不能因玲玲未呼救且案發地點緊鄰黃男丈母娘臥室,即認為黃男無強制猥褻之犯行,採信玲玲的證詞,依強制猥褻2罪,判黃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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