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女逛服飾店「連偷2次」!法官判免吃牢飯 免刑原因曝光

▲▼   士林地院與士林地檢外觀  。(圖/記者劉昌松攝)

▲士林地院審理後,判余婦免刑。(資料照/記者劉昌松攝)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余姓婦人在服飾店2度行竊,被依照2宗竊盜罪起訴。台北士林地院審理後判定,余姓婦人竊盜的原因疑似是心理疾病導致,加上罹癌在家修養等理由,2罪均予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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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報導,余姓婦人109年6月、8月之間,2度光顧北投某家服飾店,竊取價值約6,000元的洋裝與上衣,警方經過調查,將余婦帶回調查,後續由士林地檢署依照竊盜罪起訴。

開庭當天余婦沒有到現場,由曾姓同居人到場,出庭代為認罪,同時出示余婦臥病在床的照片、診斷證明書以及匯款單。

▼雖然余婦2度行竊,但疑似是受到疾病拖累。(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法院審理後認為,余姓婦人有前科,出獄後5年再犯此次2罪,屬於累犯,應該加重刑責,但余婦患有憂鬱症,情緒低落,有時還會出現竊盜衝動,有診斷書能夠證明,此兩次行竊是受到疾病連累,並非貪於逸樂或懶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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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說明,余婦事後透過輔佐人認罪,並已經賠償6,000元,應該有悔意,且已經補過,加上余婦目前經濟困難,又患有乳癌併骨轉移第四期、腦續發性惡性腫瘤等重症,目前在家修養,依照現況來看,難以認定有再犯之虞,現實上也無法讓余婦入監服刑,就算科處罰金,也只是徒增生計困難。

法院認為,單就刑罰的教化、應報目的來看,已經沒有處罰的必要與可能,加上遭竊業者先前曾表態,若賠償損失,同意免刑,因此依照《刑法》第61條第2款的規定,予以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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