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戴若涵/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邱姓男子2018年間在公車站搭訕15歲少女,將人帶回家同居3個晚上,並在不違反少女意願的情況下,發生2次性行為。少女母親發現女兒沒回家,急得報警處理,這才找到人,氣得將邱男告上法院,日前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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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邱男2018年12月2日深夜10時許,在高雄市左營區高鐵站外的公車站搭訕結識少女,並將人帶回高雄市的住處同住。他同年月3日徵得少女的同意後,與少女2度發生性行為。少女母親發現女兒沒回家,心急不已決定報警協尋,警方則於同年月5日晚間順利找到少女。
刑事部分,法院認為邱男只為了一己私慾,罔顧少女身心還沒成熟,就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影響少女身心健康正常發展,但考量他沒有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依2個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民事部分,少女母親認為,女兒的貞操權遭受侵害,求償30萬元,而她身為母親,基於對未成年子女保護的法益遭受到侵害,也受有非財產上損害20萬元,要求邱男總共應賠償50萬元。
高雄簡易庭指出,雖然邱男與少女是合意性交,但少女人還沒滿16歲,思慮尚未成熟,對身心狀態會造成傷害,而少女母親需要對其加以照顧、導正,認為邱男確實侵害到少女的貞操權、少女母親的親權,判他應分別賠償母女2人8萬元、15萬元,共2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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