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羿妏/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2020年2月、3月間二度與13歲女友小君(化名)發生關係。事後,小君父親看到黃男與小君躺在床上的合照及裸照,氣得報警提告。一審新北地院依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將黃男判刑3年8月,案經上訴,二審高院日前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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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黃男2020年2月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年僅13歲的小君,隨後2人成為男女朋友,分別在2月、3月間,於住處、汽車旅館發生關係。小君父親得知報警,全案因此曝光。
黃男坦承犯行,但他辯稱,當時以為小君已滿14歲,3月發生關係當天,小君與他吵架想要分手,堅持要從文山到北投找他,後來討論一番,才由他前往文山找小君,隨後在小君帶路上,2人前往汽車旅館,過程中因小君挑逗,才會發生性行為。
黃男辯護人則稱,小君曾因黃男對她最好而不願提告,不能排除是小君父親想藉機取材陷害教唆,此外案發當下,小君已同意發生性行為,按刑法學來說,不算是被害。
審理期間,小君表示,她與黃男在交友軟體認識時,就有互相詢問對方年紀,過程中她先是表示自己14歲、念8年級,後來在發生關係之前,才使用通訊軟體告知對方「自己未滿14歲」,而交往期間黃男有來接她下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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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君父親指出,發現當日,小君很反常,沒有睡很晚,提早起床去上學,面對他問「跟哪個朋友出去」,小君並沒有詳細回答,直到他事後得知是黃男,便約黃男於派出所見面;怎料,見面後,黃男、小君面對問題都不願據實回答,直到他請黃男拿出手機給他查看,才發現手機內竟有黃男與小君躺在床上的合照,以及小君的裸照。
對此,一審新北地院依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將黃男判刑3年8月,案經上訴,二審高院日前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