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冠吟/宜蘭報導
陳姓女子和潘姓女子2人是多年閨蜜好友,潘女去年和曾姓男友分手後,在陳女的陪同下,一同前往曾男的住處收拾個人物品,未料陳女因故和曾男發生衝突,朝曾男臉上怒噴辣椒水,造成曾男眼睛灼傷,怒報警處理。一審,法官依傷害罪,判陳女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陳女不服,再提上訴;二審改判其拘役15日,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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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女子和潘姓女子2人為多年閨中密友,去年潘女和曾姓前男友分手後,陳女在去年6月上午6時許,陪著好友一同前往曾男的住處收拾個人物品,未料卻因故和曾男發生衝突,怒持辣椒水狂噴曾男臉部,造成曾男眼睛灼傷,事後被曾男怒告傷害。
偵訊時,陳女向警方辯稱,當時會朝曾男噴辣椒水,是因為曾男對2人言語暴力,作勢面目猙獰,才會對其怒噴辣椒水,屬正當防衛。慘遭辣椒水襲擊的曾男回原當時情況指出,當時陳女拿著辣椒水往他臉上猛噴,手上還拿著棍子,自己絕對沒有攻擊潘女,後續和潘女有發生推擠,也是因為被辣椒水噴到眼睛後,才將潘女往外推。
事後陳女才坦承,當時陪閨蜜回曾男住處收拾物品時,有想到曾男為男性,又是職業軍人,體能相當不錯,她感覺曾男有對2人不利的態勢,且曾男事後對他們言語暴力、面目猙獰,才會朝曾男噴辣椒水,曾男被噴到辣椒水後,才用力將她們推倒,並沒有先攻擊2人。
一審,法官認為陳女在無不法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之必要,就拿著棍子和辣椒水,害曾男受傷,認為陳女辨詞屬推諉之詞,不採信其證詞,依傷害罪判其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陳女不服,再提上訴,並希望能夠換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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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宜蘭地院指出,陳女罪證據鑿,其先前雖極力否認犯行,辯稱是正當防衛,但事後已與曾男達成和解,其態度與原審已有不同,審酌其僅因細故和曾男發生衝突,就持辣椒水對其狂噴,侵犯曾男身體法益,惟念其和曾男已達成和解,撤銷原判決,改判陳女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
但法官也提及,陳女雖然事後已和曾男達成和解,但卻在匯款時於備註欄上註記「萬惡淫為首」、「國軍知恥也」等字,足見其法紀觀念薄弱,對於其他人的個人法益尊重猶有不足,有藉刑罰之執行必要,以矯正警惕,認為無從宣告緩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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