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法官法》修正後,當事人與被害人可直接請求法官評鑑,不過媒體報導,新制實施1年來總計有622件聲請案,但全數「不成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日召開記者會,批評這樣的狀況是「檢察官、法官都適任?還是新制度有問題?」,並提出多項建議,希望改善法官評鑑新制的問題。
根據民間司改會2日公布的調查結果,新制施行的第一年,「法官評鑑委員會」僅有1件案例成立評鑑,並且是由桃園地院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部分則成立2件,1件是由屏東地檢署移送,另一件則是民間司改會在舊法期間請求的案件。且絕大多數的案件,甚至沒有受到「實質審酌」的機會。因此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直接批評「檢察官、法官都適任?還是新制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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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民間司改會表示憂心,認為這樣的狀況,等同新法上路後,人民直接請求評鑑的案件,一件都沒有成立!回顧舊法期間,雖然成立的案件不多,但人民經由民間團體請求個案評鑑,也從未有「掛零」的情形。因此民間司改會懷疑,個案評鑑制度是否仍能發揮監督、糾舉不適任法官及檢察官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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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改會也提出具體建議:一、評鑑委員會有積極聽取陳述及調查的義務,減輕民眾難以提出書狀的實際障礙,並盡可能輔導、協助民眾具體敘明被請求人的違失行為。二、評鑑委員會應主動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團體合作,降低經濟弱勢或身心障礙民眾請求個案評鑑的門檻,並應於台北以外地區設立分會或辦事處,提供諮詢輔導與收件服務。三、應使「訴訟代理人」、「告發人」等直接面臨法官或檢察官違失行為的人,都可以請求個案評鑑。又為保障無能力自行請求評鑑的弱勢群體,未來應修法採行「雙軌制」,使民間團體及人民皆可請求個案評鑑。四、評鑑委員會應避免以請求事實涉及「法律見解」為由,錯失發現、監督法官或檢察官違失行為之機會。五、評鑑委員會應公布施行年報報告並檢討施行成效,供社會各界檢視及監督。
至於司法院也發布聲明回應,認為新制施行以來,司法院積極提供民眾申請評鑑管道,並協助諮詢事宜。且新制之委員共13人,其中外部委員9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原本之4人增至6人、另有律師3人),占全體委員近7成,外界指稱評鑑委員多屬體制內人員,與事實不符。司法院也說,依據109年「律師對司法改革成效認知調查」,各法院法官的開庭態度確有明顯改善;而根據統計,民眾多是以不得聲請評鑑的「法律見解」來聲請評鑑,因此無法成案。最後司法院表示,新制上路才一年,具體成效仍待持續觀察及努力,司法院將認真聆聽外界建言,持續精進法官評鑑機制,以汰除不適任司法人員,讓司法更受人民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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