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李姓男子2020年騎大型重機到136縣道(現為市道),遭太平警方認為改裝後車牌架「不能辨識車牌」,開罰3千元。李男申訴不成,提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原處分。台中地院審結,從照片中看不出車牌有遭遮蔽或無法辨識的情況,警方裁罰不合法,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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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李姓男子去年10月28日騎乘大型重機到太平136縣道跑山路,遭警方攔查,認定他的機車後車牌改裝的固定式短車牌架,有「以裝置其他器具之方式不能辨識號牌」的違規行為,遭開罰3000元,並責令申請換領號照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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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不服,向台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他表示,後車牌架依現行法並沒有規定車牌角度與位置,只要符合道安規則第38條、第88條與第11條規定即可。各車款車尾構造不同,所以改裝後車牌架並無固定位置。本件改裝後牌架是固定角度、不可調整,並非警員所說的翹牌器。警方刻意蹲低拍攝的舉發照片,均能清楚辨識車號,且超速罰單也能清楚辨識車號,讓他收到罰單,並沒有「角度」上翹造成車牌號碼無法辨識情況,聲明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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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勘驗李男提供的照片與警方採證照片比對,車牌號碼並未遭遮蔽,也沒有使人誤判為其他數字,混淆完整號牌判斷疑慮。
法官也說,所有車種車牌懸掛,應該不存在任何角度都可以用最佳視角呈現的可能性,也沒有絕對完美之車牌設置位置或角度。車牌設置是否合法妥適,應以一般用路人或取締違規執法者,在通常需要辯視車牌時能否輕易辨識作為判斷,並不邀求設置無懈可擊,否則脫離現實,也無必要。
法官認為,該輛重機車牌雖有變更車牌架,略有上揚,但足供一般用路人輕易辨識車號,客觀上並沒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第1款的「不能辨認」情形。汽車所有人安裝器具是否已達不能辨認牌號,不得僅以執行交通勤務之員警個人之一時、一地之判斷為據。警方依該規定裁罰,於法未合,裁定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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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收到判決書後,立刻在臉書社團「重機車友 ❘ 各區路況、天氣回報中心」發文稱,「過了一年法院終於還我一個公道 ,太爽啦。各位車友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權益,不能被警察瞎搞。」
太平分局表示,法規中確實未規定後車牌角度及位置,除了當教案跟同仁宣導外,未來有疑慮個案會請當事人到監理單位檢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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