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中心/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日前偵辦一起詐欺案,竟沒有了解案情,導致一名未滿18歲的女子遭到通緝,而犯罪嫌疑人應為30至40歲的女子,監察院15日發文糾正,侵害人權。
監察院15日通過監委黃武次提案,糾正桃園地檢署。監察院表示,桃園地檢署辦理一起詐欺案,被害人供稱加害人是30至40歲左右的女子,桃園地檢署卻草率將一名未滿18歲的陳姓女子列為被告,實在太輕忽擅斷。
監察院指出,桃園地檢署沒有詳細查明陳女的實際住所,且年齡相差甚大,就草率認定陳女逃匿,並發布通緝,侵害人權,因此發文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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