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弟到公園撿球踩人孔蓋摔倒骨折 父母怒提國賠判決出爐

▲前鎮區管仲南路與民裕街口的藝術公園。(圖/翻攝Google Mpas)

▲前鎮區管仲南路與民裕街口的藝術公園。(圖/翻攝Google Mpas)

記者洪靖宜/高雄報導

高雄10歲國小生前年3月和父母到住家附近的公園玩耍,為了撿球不小心踩到塑膠人孔蓋摔倒,為了保護身體他用手支撐,造成骨折及多處擦傷,父母認為高雄市政府未盡養護責任,提出國賠30多萬元,高雄簡易庭法官認定市府有疏失,但考量小孩未注意到孔蓋,雙方都有過失,因此判賠5萬餘元。

高雄一對父母前年3月17日下午帶著孩子到市前鎮區管仲南路與民裕街口附近的藝術公園玩耍,為了撿球,10歲的國小生踩到廠商施工抽水肥使用的污水處理孔蓋,結果人孔蓋周圍水泥破裂及傾斜沉陷,他一隻腳陷入,整個人向前撲倒,手部為支撐保護身體而撐地,導致右側橈骨遠端骨折及全身多處擦傷,復健期間右手無法施力及使用,造成生活不便,父母向市府求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合計30萬5千餘元未果,因此遞狀提告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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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表示,他們於事發後1天才向警局報案,沒有第三人為證,且該人孔蓋是汙水設施,非民眾遊戲踩踏使用的設施,已經遠離公園供民眾行走的步道範圍,小孩跟家長也要負起責任。

高雄簡易庭審理時,根據現場照發現孔蓋附近鋪設的水泥碎裂,確有使人踩踏導致腳步不穩而摔倒的可能性,也沒在該缺損處附近設置任何警示標誌,對於公園管理及維護自有欠缺。不過,法官也認為,孩子事發時已經10歲,應該能知道路面有缺損不宜踩踏,以免發生危險,且案發當下還有自然光線,縱使為撿球卻沒注意繞過水泥破碎處,致滑倒受傷,因此養工處應負60%責任、家長及小孩負40%責任,因此判市府應賠償5萬多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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