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在桃園市某大型賣場工作的李姓男子,去年9月起在員工廁所燈罩上安裝手機竊錄女同事如廁,後來送貨司機借用廁所時,發現燈罩上竟有手機對著下方攝影,趕緊通報店長並報警處理,警方查出記憶卡內有5名被害人影像,扣得手機內記憶卡1張為證物,並查出手機是李姓男子所有;法官審酌李男坦承犯行並自白,並與其中3人達成和解,審結依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共2罪各處拘役45日,應執行拘役70日,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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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年約30歲的李姓男子在桃園區某賣場擔任員工,去年9月起至12月間,利用工作機會,趁機在員工廁所內先後5次將手機架設在天花板燈罩上,開啟錄影功能竊錄女員工如廁影像。
同年12月7日晚間7時許,因送貨司機借用員工廁所,察覺燈罩上竟有手機對著下方攝影,趕緊通知賣場店長報警處理。桃園警分局員警到場起出手機與記憶卡1張,其中記憶卡中有5名女同事如廁畫面,時間分別在同年10月27日、11月23日、11月24日、12月3日與12月7日等5次,警方並查出手機為李姓男子所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審結依妨害秘密罪嫌將李男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李男坦承犯行並自白,5名被害人則指證,另有貨車司機與店長作證指控李男犯行,警方並提供記憶卡內10張翻拍照片佐證,法官審酌李男利用擔任賣場員工機會,竟於員工廁所內放置手機,以手機錄影功能竊錄5名被害人如廁之非公開活動與其身體隱私部位,已侵害個人隱私,對其心理造成傷害,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3名被害人達成調解、當庭給付賠償金額,態度尚可,審結依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共2罪,各處拘役45日,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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