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君豪/台北報導
曾任台中地院法官、現為「洛誠法律事務所」律師的張淵森,今年6月以「吹哨者」身分、揭發刑事局利用通訊監察掌握犯嫌發送實聯制簡訊鎖定犯嫌行蹤,涉及侵害人民隱私權,張淵森多次透過投書媒體、受訪反映希望1922簡訊基於「疫調使用」本意莫遭檢警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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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警界亦有吹哨者指出:當初刑事局偵辦台中詐欺機房案件,依法監聽犯嫌手機通聯、簡訊的爭議案件「通訊監察書」(俗稱監聽票)就是「吹哨者」法官張淵森所核發!該核發監察書上頭,也未註記禁止警方分析1922簡訊,警方質疑前法官一手核准監聽票讓警方監控犯嫌、另手投書爆料媒體指責警方濫權;根本就是大玩兩面手法,讓警界難以適從。
對此《東森新媒體ETtoday》記者20日透過臉書發訊向張淵森律師詢問、張淵森坦承部分內容,他說「警方聲請搜索票有用到1922簡訊部分我駁回」「1922簡訊是不是我發的監聽票,我當時沒有注意。就算是我發的(假設用語),我發的時候,應該也無法預見會出現1922簡訊的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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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張淵森強調:「且依監聽票合法取得,不代表可以合法使用。」但警界曾就此案例進行討論,爭論點在於時任法官張淵森經《通保法》相關規定,核發警方「監聽票」事後卻以此抨擊警方辦案侵害人員的爭議行為。
警界知情人士透露:通訊監察行動實務上,採「包裹式」取得受監控犯嫌門號通訊內容、通聯記錄、基地台位置、簡訊內容,警界質疑:若法官對該案通訊監察有疑慮,應可在監聽票上註記「不得以1922實聯制簡訊內容作為偵辦案件依據」,但曾任法官的張淵森認為,監聽票法官能否額外註記,限制監聽範圍仍有疑慮。
不過警界爭論重點,則是時任法官張淵森,當時把自己審核監聽的詐騙機房案件當作投書媒體資材「自己爆自己承辦案件的料」行為是否妥適?讓承辦單位頗有「背後遭放冷箭」惡感,指揮中心事後甚至據此行文警政署要求警方排除1922實聯制簡訊作為辦案依據,張淵森受訪也強調「警方取得1922的過程沒有違法。我也從來沒有說他們取得的過程違法」認為爆料未涉及個資、未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規定。
律師張淵森受訪表示、為避免民眾實聯制簡訊遭監控,未來應請「電信公司在『簡訊內容』及『基地台』做遮掩,僅保留傳送簡訊時間及傳送至1922的紀錄,電信公司系統仍保留簡訊內容、基地台資訊,待日後法官特別准許時方可調閱。」才能有效避免實聯制遭濫用,警界則對此意見保留,認為技術上雖然可行,但調取通訊監察衍生的額外龐大費用、誰來誰來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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