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曹格妻吳速玲與金博家2017年共同研發「蔥蔥回魂麵」,更獲「2018法國藍帶美食協會」亞洲區15款即食辣麵中第2名,卻因LOGO「魂麵」2字與微風廣場董座廖鎮漢所投資的長僑註冊商標「魂麵」字體相似加上又是賣類似產品,對此長僑認金博家侵權提告,金博家負責人郭大為被依《商標法》起訴,法院認檢察官舉證不足,判郭大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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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僑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主張,他們在2006年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魂麵」商標,且在商標專用期內的商標,指定使用在餐廳、冷熱飲料店、速食麵等商品,並在同年起,在「微風廣場」經營標示「魂麵」商標字樣的實體店面,販售拉麵等商品;之後以「魂麵」商標字樣與「阿舍食堂」聯名販售麵條等商品,為知名商標。
微風集團的長僑投資公司認,金博家負責人郭大為在2017年7月起,以「蔥蔥回魂麵」的設計字樣,銷售速食麵等商品,在同年以「蔥蔥回魂麵」設計字樣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在飯速食條理包、速食麵、麵速食條理包等商品,但遭智財認定與申請核准的「魂麵」商標字樣近似,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故在2018年間依商標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不得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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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大為出庭時喊冤,「蔥蔥回魂麵」名字是金博公司員工與藝人曹格妻子所原創發想,取自吃辣能醒酒回魂之意,與「魂麵」的意涵差距甚多,他也表示為了這個商品,花費鉅額行銷廣告費用,鋪貨各國,並在國際上獲獎無數,市場上具有一定名氣,沒有去攀附「魂麵」商標,也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對此他強調當他得知「蔥蔥回魂麵」商標申請案遭駁回後,便去請教律師,聽從律師專業意見而去申請註冊修改商標後的「蔥蔥回魂」商標並獲准,他認為他以合法方式銷售商品,並無侵害他人商標。
郭大為稱,他的商標設計字樣是右上方以文字較小、垂直排列的毛筆字體「蔥蔥」,搭配左側以文字較大、垂直排列的毛筆字體「回魂」所組成,文字風格為略為渾圓飄逸之行草書;對照「魂麵」商標圖樣,則以文字風格略有稜角與線條力道之日式毛筆書寫體;兩者使用的字體及其展示型態雖有近似,但仍可區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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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郭大為提出「蔥蔥回魂麵」網路熱門評比、電視相關報導、商品行銷廣告明細分類帳、單據、行銷歷程報告等,證明金博公司確實投入相當心力及鉅額行銷宣傳費用來推廣商品,且消費者在網際網路主動搜尋量或自發性社群討論的統計數據超過「魂麵」商標商品甚多。
對此,法官認為檢察官所提的證據,尚不足以認定郭大為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罪,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從而,本案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故判郭大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