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呂姓男子因四度酒駕被警方臨檢查獲,在警局戒護區時,竟以手腳連續扳彎3副腳銬,導致毀損變形無法使用,遭檢方以毀損罪嫌起訴;桃園地院法官認定,呂僅因怒氣無處宣洩,就破壞腳銬造成公務員安全出現疑慮,漠視國家公權力,審結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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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從事物流業的40歲呂姓男子,去年10月7日被龜山警分局大林派出所臨檢查獲酒駕,酒測值被驗出每公升0.91毫克,幾乎呈現泥醉狀態,派出所臨檢後將呂送往偵查隊偵訊。
呂男在偵查隊留置區等候偵訊,準備捺印指紋期間,竟將旁邊3副腳銬以手腳扳彎,偵查隊員將呂男移送檢方偵辦後,才發現留置區內3副腳銬都變形,調閱監視器發現,呂男除自己的腳銬未扳彎外,其他3副腳銬都被其以蠻力扳壞,偵查隊根據監視畫面光碟、腳銬被毀損畫面,將呂男函送桃檢另案偵辦。
呂男在檢方複訊時,坦承以手腳扳彎鄰近3副腳銬,辯稱當時酒醉不太記得,檢方偵結依妨害公務與毀損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酌,呂男因酒駕被逮受戒護時破壞3副腳銬,導致變形不堪使用,腳銬是員警職務上掌管並用以維護執勤安全的物品,法官根據警方提供的監視畫面光碟等證物,認定呂男所為顯然漠視國家公權力,造成公務員安全出現疑慮,審結依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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