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翁姓女子於2013年6月開始,以每月1.8萬的租金向王姓房東租任房屋,沒想到8年來沒付過租金,連合約期期滿後都還霸屋不搬,被王姓房東一狀告上法院。新竹地方法官認翁女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除了要付清積欠租金174萬6千元外,還要立刻搬走將屋子還給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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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翁女在2013年6月1日向王姓房東承租新竹市一間10樓房屋,租約中議定,每月25日繳交1.8萬房租,直到2021年6月30日為止。未料翁女入住後一毛未繳,8年來住霸王屋,今年6月30日合約到期後也不搬走,讓王姓房東「請神容易送神難」。
王姓房東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切結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房屋稅籍證明書等件為證,而翁姓房客則未到庭爭執,也未提出書狀答辯,因此法官認信王姓房東主張為實。
法官依民法第455條前段定明文「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及雙方簽訂的房屋租約契約書中,第12條第1項約定「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承租人應即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要求翁女應立即騰空房屋,返還王姓屋主。
另依民法第439條中規定「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核算翁女至2013年6月1日起至今共有8年1個月,合計租金共174萬6千元未付,判翁女因依租賃法律關係,給付積欠174萬6千元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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