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運將慘遭活埋亡 砂石場廠長「刪手機對話」裁定羈押禁見

▲桃園市龜山區承恩砂石場昨天凌晨發生砂石崩塌造成小黃運將慘死意外,桃園地檢署屬漏夜偵訊,桃園地院今天召開聲押庭,法官裁定劉姓廠長遭羈押禁見,圖為劉姓廠長昨晚進入地院準備開庭。(圖/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市龜山區承恩砂石場昨天凌晨發生砂石崩塌造成小黃運將慘死意外,桃園地檢署漏夜偵訊,桃園地院今天召開聲押庭,法官裁定劉姓廠長遭羈押禁見,圖為劉姓廠長昨晚進入桃園地檢署準備開庭。(圖/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昨天針對龜山區承恩砂石場崩塌,造成路過小黃戴姓司機遭活埋慘死案漏夜偵訊,其中劉姓廠長涉犯過失致死罪嫌重大,有串證之虞向地院聲請羈押;桃園地方法院上午召開聲押庭,法官審酌劉涉犯過失致死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之供述與證人供述不符,足認有湮滅證據與勾串證人之虞,法官裁准羈押禁見與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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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12日晚間就桃園市龜山區東萬壽路承恩砂石場發生側牆坍塌意外,造成路過計程車戴姓駕駛遭活埋死亡案,檢方漏夜偵訊向地院聲請羈押,桃園地院上午召開聲押庭,針對劉姓廠長涉案過程進行審訊,下午2時許,聲押庭結束,法官裁定羈押禁見,並禁止通信。

▲桃園市龜山區承恩砂石場昨天凌晨發生砂石崩塌造成小黃運將慘死意外,昨日上午,砂石場坍塌現場全力搶救作業。(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地院指出,法官訊問劉姓廠長,其供述已涉犯過失致死罪,劉之供述與證人供詞不符,且劉的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電磁紀錄有滅失之情,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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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確保本件後續偵查、審判順利進行等公共利益之維護,與劉姓廠長因羈押而人身自由與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兩相比較權衡,認為非予羈押顯難保全後續偵查、審判順利進行,認為劉姓廠長確有羈押與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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