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少女當「色情電話主播」遭判刑 二審獲緩刑原因曝

▲▼電話,客服,手機,來電。(圖/翻攝自pixabay)

▲高雄一名林姓女子和其上司戴男被警方抓到,聘用未成年少女進行「電愛」。(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翻攝自pixabay)

記者林冠吟/高雄報導

林姓女子為高雄三民區「電話交友」的員工,主責面試與教導新進人員從事「電話交友」工作,後續再交由其戴姓上司簽約,未料卻被抓包聘用未成年少女當「電愛」員工,一審兩人依引誘未滿18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各判其期徒刑1年8月,2人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駁回其上訴,但給予2人緩刑4年,並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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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姓男子為高雄三民區「電話交友」服務經紀商,其聘用林姓女子為員工,主責面試與教導新進人員從事「電話交友」工作,未料林姓女子卻在2012年間聘用未成年少女,讓她們負責接聽、撥打「電話交友」專線的電話,工作的對話內容皆涉及情色,少女們還需配合客人的需求,發出呻吟聲或電話性愛,來留住客人,並約定以每分鐘3元,公司抽取1元的報酬,讓其中一名少女賺進1萬3345元。直到被警方破獲,才讓整起事件曝光。

一審時,戴姓男子和林姓女子皆向法官強調並未有引誘未成年少女製造猥褻電子訊號的犯行,僅讓其中一名少女當「聲訊主播」,從未讓她在電話中和客人聊色情話題。不過法官審酌相關證據後卻發現,林姓女子在面試時,曾向少女們表示,工作內容是和客人聊天,「沒有尺度限制」等語,而被害少女們後續也向法官指出,曾和林女表示自己為未成年,林女也和她表示過和客人的對話內容會涉及情色內容,要配合客人發生呻吟聲或電話性愛,後續會再教她要滿足客人要求等語,不採信其證詞,依引誘未滿18歲之人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各判2人有期徒刑1年8月。2人不服,上訴二審。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指出,戴男和林女2人犯罪事實明確,其2人誘使心智尚未發育健全的未成年少女製造猥褻聲訊,以性剝削少年的方式從中獲利,影響其身心發展甚鉅,對於2人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等語,難認有理由而予以駁回。

不過法官也表示,由於戴男僅為加盟廠商,並非核心經營者,此外,當時受害的未成年少女們工作時間約為1個月,時間尚短,且案發至今已10餘年,被害的2人也都已從事正當職業,更已結婚生小孩;審酌戴男和林女事後坦承犯行,並積極表示願意與被害人和解意願,對2人宣判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30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3場,於緩刑期間實施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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