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李姓男子今年5月間開車在紅線路段違停,巡邏員警發現後上前盤查,並以手電筒往車內照射查看,員警要求李下車出示證件,李下車後背對員警怒嗆一句「媽的」,3名員警聽到後立即上前攔住李男,依侮辱公務員罪嫌送辦,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依侮辱公務員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桃園地院以檢方證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改判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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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警調查,李姓男子於今年5月14日晚間11時38分許開車在桃園市某區紅線路段違停,巡邏員警經過後質疑李深夜在路旁違停上前盤查,3名員警先以手電筒照射車內,引發李男不悅質疑「是看完了沒?」2名員警則回答「還在看」,李以左手阻擋員警指稱「我沒讓你搜我車」,說完雙手插腰,員警耐心回答「我沒搜你車,只是在看」,員警請李男出示證件,李男背對3名員警怒嗆「哼!媽的」3員警聽到後立即上前攔住李男,以侮辱公務員罪嫌帶回派出所偵訊。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根據員警提供密錄器與員警工作報告等證據,依侮辱公務員罪嫌向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桃園地院法官審理時,李男坦承有說過「媽的」字眼,但堅詞否認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行,辯稱:因為當時有警員拿手電筒照著我的車內,並說照我的車剛剛好而已,且不讓我關車門,我覺得不以為然,就撇過頭講了一句「媽的」,並沒有看著警員,也沒有侮辱警員之意思等語。
地院法官審酌,根據李男與現場警員間互動及對話脈絡以觀,可見李係因對警員之動作及言語有所不滿,以「媽的」表達其不滿情緒,且李亦未以其他貶抑警員人格之言詞辱罵警員,尚難認被告有何侮辱公務員之犯意,而「媽的」詞語雖可能使現場警員感到難堪、不悅,但李與現場警員各有其立場,「媽的」一詞,雖為粗俗的情緒表達,但尚不足以對在場警員的人格評價,於客觀上造成不當詆毀;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判處李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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