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陳姓房東於2004年間將名下一間店面租給張姓房客,雙方約定5年、以每月3萬租金簽訂契約,2009年租約到期後未再訂租賃契約,成為不定期租賃契約,但房東從2015年開始到2021年3月、累積5年2個月都未收到房租,因此向法官提出返還房屋、付清182萬租金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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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男向法官辯稱,房東在2010年時曾表達想出售店面意願,雙方也有共識,並經房東同意花了7個月、500萬整修房屋,完成整建提出想買店面一事,未料對方卻開始藉故推諉、故意延宕至今。
張男說,自己基於誠信,自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均以現金支付租金,房東有時拿了就走,有時會簽收據,後來因為講好要買下店面,房東才說「既然要賣,租賃契約就沒了」,雙方一開始講890萬,後來又說房屋漲價,自己提出整修房子對方也答應,最後房東提出1180萬,還說價金部分可以跟銀行貸款,由於自己說要貸款要整修房子,房東也說可以先整修,之後再一次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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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未否認兩造曾論及買賣,但辯稱「只說如果他賺錢,就把房屋賣他」,且對方遲遲未行動也未出價,還照樣付房租,同時否認承諾要讓房客先整修以利貸款一事,房東說,對方為擴大經營花錢整修房屋,自己無權干涉。
張姓房客辯稱,自己都有按時付房租,但有時房東拿了就走,因此收據並不齊全,聲稱已累積已繳付360萬租金;但房東反駁,如果對方依現金繳租,自己都會手寫收據,除了第一年以一年期支票繳付外,後來都是自己親自去收租,後來張男提出要改用郵局匯款,未料房租越來越難收,有時付2000元,有時付3000,同時提出2019年8月收到的最後一筆匯款1500元郵局匯款單佐證。
法官認,依兩造陳述,難以依此推斷雙方就買賣店面一事已達成契約,且房客辯稱「後來房東反悔,整修好房屋後他還繼續做生意,也有付房租」,即可得知房客已知房東無意願賣房,對於其「有共識買賣」的說法,難以作為憑據。
同時依房東提出郵局存簿及雙方認定「最後一筆匯款為2019年8月收到的1500元」來推測,加上張男除了口頭抗辯外,均提不出其他證據,因此認定張男辯詞無從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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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張男從2015年開始無法正常付租,到2021年已積欠188萬租金,依存證信函催告付租,雖遇招領逾期被退回,未能送達被告發生通知效力,無法終止契約,但2021年8月在法院開庭時,房東再次主張契約終止,張男也收受,即可預租約關係已合法終止,無合法佔用理由,應依法返還房子。
同時依房東核算張男於2015年1月至2021年8月租賃期間積欠188萬元房租,扣除6萬押金,仍需付182萬租金,若於2021年8月還未遷讓房屋,則需每月再加付3萬租金給房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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