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網紅小玉(本名朱玉宸)涉嫌從去年7月起接受網友匯款客製化台灣知名女網紅、模特、政治人物變臉A片,包括民進黨立委高嘉瑜、高雄市議員黃捷等人都受害。對此,台灣民眾黨立委賴香伶19日透過臉書表示,現行法律只能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罰則過輕,面對這些新型態的科技犯罪,以及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應該加速立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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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香伶指出,面對這樣的不法侵害,現行法律只能以能《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的誹謗或散播猥褻物品加以處罰,但這些多屬輕罪,只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罰則過輕,顯示法令跟不上科技犯罪,急需處理。
賴香伶說,面對新型態的科技犯罪,以造假訊息散布不實資訊,政府必須盤點法規、推動修法,對於在冒用他人影像、偽造不實訊息、意圖販售牟利行為,必須盡速遏制,否則這些惡行若繼續氾濫,有一天也會侵害到自己的親友家人,造成難以抹滅的傷害。
賴香伶表示,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就是性犯罪,不論被拍攝者於「拍攝」當下是否出於自願,在拍攝後的「散布」階段應該經被拍攝者同意,願意被拍攝不等於願意散布,但有關針對「違反意願散布私密影像」的行為,目前也沒有單獨的法律將以規範,必須加速立法規範。
賴香伶強調,數位性暴力犯罪的特性就是高度匿名性、高度複製、快速轉傳,易於加速散布傳送勢必造成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不論是「變臉」或是「違反意願散布私密影像」,都不應讓人受傷害,人們對「性」的窺探往往成為被害人受傷的根源,法律固然要跟上時代變化,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人們應有足夠的意識與自覺,讓性別平權落實於日常生活,避免協助加害者,更要讓被害人獲得同理支持,才能平復被害人的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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