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城中城大火】引燃建物安檢制度問題

▲城中城大火。(圖/記者洪靖宜攝)

▲高雄城中城社區發生大火,造成46人死亡、40多人受傷,燒出老舊大樓的許多問題。(圖/記者洪靖宜攝)

上週台灣發生一場悲劇。10月14日的凌晨,高雄鹽埕區城中城社區發生大火,造成46人死亡、40多人受傷。據媒體報導,城中城大樓是由商場改建,該商場在民國90年初就已停業。因無營業事實,因此無需向主管機關進行公安申報、每年定期檢查。這樣無法可管的情況是怎麼來的呢?

鳥瞰建築法規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如果光看前幾段《建築法》的文字,會以為地方政府現下就有調查責任,但關鍵在後面由《建築法》授權制定的相關辦法。

依照《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構造及設備安全;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可以隨時派員檢查建築物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的構造與設備。同條第3項更指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要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的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房屋結構的安全性,檢查簽證結果應該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

《建築法》第5條更解釋了什麼叫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意思就是:「為供公眾工作、營業、居住、遊覽、娛樂及其他供公眾使用」。到目前為止,《建築法》都有要求政府要好好檢查;可是髮夾彎要出現了。

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5項授權,內政部另外制定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辦辦法》,詳細規範建築物公安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其中辦法第3條就規定,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的範圍包括:「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註)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那本案的城中城為何不是上述「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要負起定期檢查防火設施的義務呢?這是因為,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辦辦法》的附表一中,有將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的建物列出,依「危險指標」和「使用強度」區分成八類(例如公共集會類、住宅類、商業類、辦公服務類)、23組,各類組的申報頻率和期間不同。

若屬住宅類,其樓層有16層以上,每兩年要申報一次;至於8至15層樓、6至8層樓的住宅每三年、每四年也要申報一次,但在前述附表一的備註第三也指出:8至15層樓、6至8層樓的住宅,其申報義務的「施行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依實際需求公告,使各地方政府有實際因應的裁量空間。

回到本次事件,城中城大樓為地上12層、地下2層之建物;原先是商場,但在90年代初停業,7至11樓則由原辦公室改分隔成套房、雅房,應屬於上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辦辦法》分類中的「住宅類」。而由於該大樓不到16層,且高雄市政府目前並無針對此類建築辦理公告,所以就算沒有定期申報,也沒有違法。不過,正因如此,使得城中城大樓也就未落入定期公安申報的範圍之內。

或許晚了,但還是要亡羊補牢

[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目前國內要求公安申報的集合住宅大樓,樓層最低的應是台北市。台北市政府在2014年起,要求11至16層的集合住宅三年一次申報;另外,從去年錢櫃大火後,則進一步要求8樓以上公安申報,明年1月1日開始施行。

這次的悲劇固然令人心痛,但如何亡羊補牢,從法規面著手,在衡量公部門既有人力與資源的前提下,補救不夠全面的規範,避免下一場遺憾發生,絕對是我們應該正視的。(本文轉載自法律白話文主筆室「白目觀點」

註:說到《建築法》下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申報」,可順帶一提《消防法》下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前者主管機關是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後者則是消防局;前者檢查的項目是建築防火避難設施(例如內部裝修材料、走廊、安全梯等)、設備(升降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等),後者則是滅火器消防栓等防火設備。

好文推薦

蔡孟翰/是誰的著作權放在安博盒子裡

蔡孟翰/【國民法官模擬庭觀察】國民法官能助恐龍滅絕嗎

●蔡孟翰,執業律師,法律白話文運動資深編輯。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