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孟珍/苗栗報導
苗栗縣1名賴姓員警(24歲)於2021年1月至2月間,連續多次未經同事同意,自行在派出所內冰箱拿走價值約1000元左右的牛肉食用;同事發現後,賴員非但不否認,還一副理所當然模樣,同事氣得報警處理,苗栗地方法院認賴員犯4次竊盜罪,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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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判決書指出,賴員在大湖分局坪林派出所時,連續在2021年1月22日到25日某時許、1月27日下午5點許、2月3日到6日某時許、2月6日晚間9點許,竊取陳姓同事放置在所內冰箱的內冷藏牛肉共計約2.75公斤,價值約1000元,並當場烹飪食用殆盡。經陳員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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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依據賴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及派出所其他同事於警詢中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等證據,認賴男涉犯竊盜罪洵堪認定,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請法官依賴男所犯4次竊盜犯行,分論併罰。
法官認為,賴男身為員警,本應依法行事、謹守分際,竟不循正途獲取所需,多次竊取他人即同事置於冰箱內之食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告訴人的財產安全造成危害。衡量賴男初犯本罪,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竊得財物之價值與現況,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4次竊盜罪分別處拘役20、10、10、10日,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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