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昌松、陳羿妏/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女婿趙建銘與父親趙玉柱、前台開董事長蘇德建、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因台開炒股案遭判刑定讞,台北地檢署接到案卷後分別通知台中、台南地檢署統一通知4名被告今(26日)到案執行。對此,游世一今日上午赴北檢報到發監時,提出預先準備的新聞稿,直指台灣法律制定、對於犯罪所得計算不夠周延,「希望自己是最後一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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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建銘2005年間,受邀到台北知名日式料理店三井餐廳,與前台開董事長蘇德建、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等人吃飯,席間蘇德建透露台開利多內線消息,趙把消息告訴父親趙玉柱,趙、游等人趁低價買進台開股票,等利多消息公告後出脫賺取暴利。
案經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多次針對被告犯罪所得計算方式,發回更審,長達16年後才三審定讞,趙建銘被判刑3年8月、趙玉柱4年、蘇德建3年8月、游世一4年4月,同時宣告沒收趙玉柱不法所得約3500萬元、游世一不法所得約6500萬元。
然而,游世一今赴北檢報到發監時,提出預先準備的新聞稿,以「台開案的真相」為題說明台開案的始末,內文除了提到他在三井餐會前,已決定購買台開股票,餐會中蘇德建並未向他提及「內線消息」,反倒認為我國法律制定、對於犯罪所得的計算不夠周延及穩定。
游世一也感嘆,「我希望我是最後一個受害者,國家的法律基石,不是隨便我們3個人有1人買1700萬的股票,這樣就可以判我8年8個月,再用審判期間過長減刑4年4個月。就像一群人去搶銀行,有人判7年以下,有人判7年以上。蔡清文判有期徒刑2年,我判8年8個月,減刑一半到4年4個月,難怪人家說我們的司法初一、十五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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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開案的真相」全文如下:
很多人對台開不了解,我用最簡單的方式來闡述台開案。證券交易法第171第2項規定,只要犯罪所得達到1億以上,就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是犯罪所得不到1億,就是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蘇德建在94年6月1日擔任台開董事長,彰化銀行剛好是台開大股東,同時也是監察人,要出脫持股約1.2萬張股票。蘇德建與財政部、彰化銀行協商,同意由蘇德建找特定人洽購,蘇就請蔡清文來找我買,並答應日後改選支持我替補化銀行留下的一席董事。我同意後,才由蔡清文邀約在三井餐會,跟蘇德建見面,當時蘇德建斷斷續續說了些自己的抱負,和報章新聞及台開公司財報已經公開的事,因為之前已決定要買,所以我根本不在意他說了什麼。幾天後,蘇德建先後二次找彰化銀行高層碰面協商如何洽購,最後經彰化銀行董事會決議通過張數、價格,並以盤後交易方式完成。
試問,內線交易案件,有買賣雙方事先當面協商交易張數及價格嗎?若有內線,不能在公開市場買,一定要買彰化銀行所持有的台開股票嗎?這是因為為要替補彰化銀行出缺董事,才這樣做。因此我買股以後,一直沒有賣,等蘇德建跟我說財政部認為我資格不符,我才把台開股票賣掉,前後持有長達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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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舉一個例子,有一群人去搶劫銀行,假設法律規定搶1億元以上要判七年以上,結果有個強盜搶了3千萬,再把搶來的錢拿去買比特幣或是其他股票,經過一、兩年後被抓到,這時候檢調說他的犯罪所得除了搶到的3千萬以外,還要再加上買比特幣賺的8千萬,所以犯罪所得1.1億,要判7年以上。
台開案也是如此,今天我們的犯罪所得每個人大概300多萬,但是如果計算獲利我是6千多萬。請問犯罪所得,是指這段消息公開後幾日的獲利,還是只要放個10年、20年、30年後賣掉的總獲利都算是犯罪所得?這些總獲利加起來不夠,還要再用共犯,再把所有人的獲利全部加總起來,想盡辦法讓他達到1億。比特幣的所得,跟搶銀行當下的所得應該是不一樣的,一個是犯罪所得,一個是後面的投資獲利。證交法規定的一億以上,到底是全部獲利的加總,還是當時犯罪所得的加總?
更好玩的是,如果這中間有一個人只買一張,跟大家加總起來,也是要判7年以上。這不就是把法律上論罪變成或然率跟機率的問題?
所以台開案我用這個很簡單的例子來說明,法律不應該這樣不穩定。而且立法的怠惰,形同開了一張空白授權,賺1億元以上不問任何原因、是非,只要1億元以上就要抓去關7年以上。
英國、日本的證交法不管比台灣落後還是先進,他們都有把為了當董事、為了長期投資、為了併購等不屬於內線交易的情形寫清楚,但是我們的立法是空白。蘇德建是斷斷續續說了一些他當董事長要努力的願景,而且都是台開公司財報已經公開,或公司董事長接受媒體訪問時公開的內容,根本不是什麼內線。
我希望我是最後一個受害者,國家的法律基石,不是隨便我們3個人一人買1千7百萬的股票,這樣就可以判我8年8個月再用審判期間過長減刑4年4個月。就像一群人去搶銀行,有人判7年以下,有人判7年以上。蔡清文判有期徒刑2年,我判8年8個月,減刑一半到4年4個月,難怪人家說我們的司法初一、十五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