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國中生進小巷「問卷調查」 噁男強脫內褲觸摸還拍照

▲桃園市曹姓男子愛慕同性但羞於外界異樣眼光,2009年至今年1月間,透過網路挑選喜愛類型未成年少年出遊,再以金錢誘騙發生性行為,檢警查出涉及195罪嫌。(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潘姓男子假借填問卷的名義,對路過落單的男國中生伸出狼爪,觸摸其生殖器得逞還拍下至成影片留存。(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林冠吟/台北報導

潘姓男子2019年時路過土城區千歲路,看見一名落單的男國中生阿明(化名),竟假藉要做國中生鞋子、襪子問卷調查報告,並需要拍照紀錄為由,誘拐阿明至無人的小巷內,違反阿明的意願拉下阿明的內褲,觸碰其生殖器並拍攝「存證」。一審,判其有期徒刑7年6月,潘男不服上訴高院;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量刑無誤,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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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姓男子2019年時路過土城千歲路附近時,看見落單的男國中生阿明,竟心生歹念,上前和阿明攀談,並佯稱要做國中生鞋子、襪子問卷調查及報告,同時需要拍攝記錄,讓阿明信以為真而答應,潘男見狀隨即將阿明帶往一旁的無人小巷,並先拍攝阿明的鞋襪和上半身,來取得阿明的信任。

隨後潘男的要求卻開始得寸進尺,潘男要求要拍攝阿明的內褲,阿明雖然有所質疑,但馬上就被潘男以這是「報告內容」之一說服,過程中潘男不顧阿明多次表示不願意被碰觸生殖器的意思,對著阿明的生殖器上下其手,還不斷拍照,直到阿明不斷表示反對及語帶哽咽,才罷手。事後,阿明向補習班老師告知此事,才讓整件事情曝光。

偵訊時,潘男坦承確實有以做報告的名義,對阿明進行拍攝,過程中有因此觸碰到阿明的生殖器等情形,但絕對沒有強制猥褻及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犯行。潘男還向檢察官辯稱,他雖有將阿明的內褲往下拉,但目的是要拍攝阿明的鼠蹊部,且過程中也獲得阿明的同意,當他表示拒絕時也隨即停下;同時也主張,阿明當天雖川著學校制服,但無從知道阿明為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

一審,法官勘驗阿明的證詞及當時潘男所拍攝的影像,認為潘男在拍攝過程中,先以拍攝阿明的鞋襪及上半身來取信阿明,再要求阿明讓他拍攝內褲,進而在過程中多次以手碰觸、輕拍或捏的方式來觸摸阿明的生殖器,甚至還有將阿明的包皮推開之舉,認為潘男為故意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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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過程中潘男雖皆有獲得阿明的同意,但阿明並非同意潘男對其進行猥褻或拍攝猥褻之電子訊號行為。(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免費圖庫Pixabay)

法官指出,潘男雖辯稱在拍攝過程中,皆有獲得阿明的同意,但阿明曾表示「可以不要嗎?不太好意思」等語,顯見其不願意被拍攝內褲,但因潘男強調這是報告之一、「我也是不得已」等語哄騙阿明,才讓阿明同意繼續拍攝,藉此降低阿明的戒心,一步步誘勸阿明讓他拍攝鼠蹊部得逞,認為阿明雖有說出「好」等語,但並非同意潘男對其猥褻或拍攝猥褻之電子訊號行為,不採信潘男的證詞。

而事後阿明和社工進行會談時,回想起當時情境,情緒狀態多為負面、情緒起伏也較大,且不願再次回想被害經過,認為潘男已侵害阿明的性自主權,絕非單純性騷擾,一審,依法判潘男有期徒刑7年6月,潘男不服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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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一審以潘男的罪證明確,明知阿明為未滿14歲之少年,卻仍以詐術及違反其意願的方式,對其強制猥褻及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造成阿明身心受創,依法量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查扣其犯案工具,一審量刑無誤,潘男上訴否認犯罪無理由,駁回其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