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今年4月2日台鐵408次太魯閣號在清水隧道前,撞上滑落邊坡的工程車出軌,造成49死超過200人受傷,主嫌李義祥、外籍移工華文好被控過失致死等罪嫌羈押審理,日前李義祥聲請具保停押,花蓮地院法官裁准李義祥60萬元交保,華文好責付,2人均限制住居、出境;檢方認為此裁定不符比例原則,隨即提出抗告,花蓮高分院28日上午裁定撤銷原處分,檢方抗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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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在抗告書中說明,李義祥因本案死傷結果非常嚴重,涉及被害人數十條性命,可能會被判處相當重的刑責,加上後續高額民事求償,以及有相當資力,足以支應可能的逃亡計畫,及其另涉有肇事逃逸犯行,可見被告李義祥仍有為逃避處罰而有所在不明的可能性。
另外,被告華文好案發後即騎車逃亡,丟棄SIM卡,且逾期居留多年,住居、職業不定、家族關係羈絆關係淡薄,足認有生活不安定之情。另考量責付效力有限性,無積極證據足認受責付人對於被告華文好有明確、足夠的避免逃亡支配力、監督力,從而尚難因有第三人願受責付,即認被告華文好無逃亡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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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華文好部分,逾期居留多年,案發後即騎車逃亡,且住居、職業不定、家族關係羈絆關係淡薄,足認有生活不安定之情。另考量責付效力有限性,無積極證據足認受責付人對於被告華文好有明確、足夠的避免逃亡支配力、監督力,從而尚難因有第三人願受責付,即率認被告華文好無逃亡之虞。
花蓮高分院表示,此案情節嚴重、逃亡之虞明顯,原則上應認有繼續羈押必要性,縱認主要證人業已詰問完畢,但依目前訴訟進程,仍有調查其他證據的可能性,及訊問被告釐清事實的必要性,仍有保全被告,確保到庭的必要性。檢察官所提抗告有理由,撤銷發回原審更為適當裁定。